职工因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而离职,可以起诉单位吗?

在社会上,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这些年来通过人社部门的执法和宣传,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大家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越来越少了。如果就是遇到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维权第一步

首先,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1994年的《劳动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不是说一些用人单位的托词“职工想不参加”就不参加了。

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就有查处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缴纳社保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首先会要求用人单位提报会计账、考勤表、招用人员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等资料。如果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实,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就会下发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改正,就是为职工补缴社保。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按时缴纳社保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5/万的滞纳金。

职工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离职的待遇

第一,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还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提出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失业金。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话,职工还可以申领失业金待遇。

第三,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其实更多的情况是从入职的时候就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按时给职工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应签订合同的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发放时间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这时候就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维权职责要分清

很多人认为企业侵犯职工权益,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可以起诉企业。这实际上是错误的。

起诉是通过法院形式进行维权的专用语。劳动监察维权一般叫做投诉或者举报。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职能实际上是属于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劳动者督促社保问题也是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监察部门,理论上属于行政执法部门,而法院属于司法部门。所以,法院一般不受理社会保险费要求缴费的案件。

同样的事情也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用仲裁员的话说,不缴社保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不属于争议。应当通过劳动维权或者社保稽核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但是劳动监察有两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过时效再维权就非常困难。虽然说社保稽核部门仍然有权力稽核用人单位账目,但是用人单位拒不提报的话,就会陷入死循环。

法院能够受理的是,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劳动部门也明确不能够补缴的,造成的职工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给赔偿。但是需要证据,这又是一个麻烦事。

所以,一般还是建议劳动者维权要趁早一些,毕竟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证据的灭失,也会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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