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也需要有适当的惩戒

湖南宁乡 刘文刀

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一案,由于吴某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进拘留所或少管所,目前已被警方释放。消息一传开,议论颇多:弑母少年重返学校,让人如何心安?哪个老师敢教他?哪个学生敢跟他做同桌?杀了自己的母亲都不用担责,以后是不是更要肆无忌惮地欺凌同学?未成年弑母没受到一定的惩戒,长大成人后会有什么样的胆量?当然,这些都只是猜想与推测,谁也无法肯定日后的结果。

在当今法制社会,我们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进拘留所或少管所,这无可厚非。但未成年犯法不用担责,连一定的惩罚或惩戒也没受到,这一信号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相当不利,谁也不能保证这样的案例不会给少年儿童有负面影响。

保护未成年人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溺待、歧视、厌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所有的权益与义务应该是相一致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但一旦有过错、有违法违纪行为也应该受到有一定的惩戒,使之能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不法行为有所认识,有所忏悔,对法律法规有所敬畏。

当然,少年弑母这是一个特别的个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时代是在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人与一切事物是变化万千的,我们的教育、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该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所惩戒,以警醒犯者,教育他人,才能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