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医和西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医学体系,它们所依赖的科学体系不同,病因认识不同,治疗方法不同。无论如何是无法用一个法来统一管理两个医学体系,它们应该分开独自立法,把现有的《执业医师法》更正为《西医执业医师法》,而中医自己管理自己,建立自己的《中医执业医师法》。下面就根据我对中医的理解建立这样一个法律,以实现以法治国。
《中医执业医师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队伍的建设,提高中医的职业道德和临床水平,保障中医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制定了中医的一系列等级,等级越高,收费越高,等级越低,收费越低,鼓舞中医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临床水平。虽然等级不同,但所有中医均适用于本法。第三条:医者仁心,中医就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医。中医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下建立中医局,由中医局主管全国的中医工作。各级地方行政部门设置中医自治委员会,由它来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医,给予奖励。第六条:废除过去所有中医类的职称,所有中医均需要通过临床考试评定等级,为了照顾已有执业医师证的中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等级。第七条:中医可以依法参加中医自治委员会,有推举管理者的权力和监督管理者的义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中医实行登记制,登记者自动设定为中医的最低等级,并根据最低等级标准进行收费。要进阶更高等级,享受更高的收费,就必须参加等级考试。等级越高,收费越高。中医初步设定为18级,考试标准根据全科的要求和临床要求制定,中医等级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为了保障病人的权益,所有中医人都必须参加责任保险,为自己的治疗结果负责。保险公司将根据中医过去的医患关系制定保费,如果保险公司拒保者,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第十条:鼓励中医采用师承的方法进行学习,也允许中医自学成才。他们和通过大学教育出来的中医都可以公平地参加考试,一切以考试结果定等级。第十一条:为了鼓励中医相互学习,博采众长和创新,中医不再设置固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充分发挥中医的全科优势。但跨区域行医应该在当地中医的自治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为了降低医疗成本,避免重复检查。全国为所有人建立唯一的体质档案,上面会记录体质特点,养生方案,医疗记录。中医每一次为人行医必须有完整记录,以备以后的查验和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中医必须如实填写自己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法,如果真的有不想外传的秘方,必须注明。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自己的医疗记录。第十四条:鼓励个体行医,以发挥中医简便易廉的特长。第十五条:中医和中药分开收费,即诊断遣方费和中药或技法费,病人可以自主选择抓药场所,中医不能强迫,避免一些无能的中医靠买药敛财。第十六条:中医诊所必须出示自己的等级证明和收费标准证明,严禁乱收费。对于有自制的偏方秘方时,也要向中医自治委员会申请,明示价格。第十七条:鼓励建立中医研究小组,为一些疾病的治疗探索出更好的医疗方案。也鼓励中医相互借调,增强交流。第十八条:鼓励各区域社区专门聘请中医团队为整个社区的人统一服务,比如进行体质分析,设计养生方案,预测疾病,预防方案,和疾病的治疗方案。第十九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条:中医诊断可以借鉴西医诊断结果,但中医治疗必须用中医方法,不能掺杂任何西医方法,否则以违法惩处。第二十一条:所有中医必须按照各地的等级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允许额外收费。第二十二条:遇到传染性疾病,要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利用现代网络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由病人主导的评价体系,对于不符合当下等级的中医降级,对优先的中医提前升级考试。第二十四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当地的中医自治委员会应该制定中医的培训计划,对中医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中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第二十六条: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的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当手段晋级者,由发给证书的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出现医疗事故时,由中医自治委员会进行判定,如果责任人没有依照要求填写医疗纪录者,责任人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乱收费者,发现一次查处一次,惩罚一次,直到全面禁止行医。
第三十条: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