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在审理报告中的摆放等问题。

        按照有关要求,审理报告按照“纪、法、罪”结构进行书写,但对于部分涉嫌犯罪问题追诉时效过期,如何在审理报告中摆放存在两种争议,一观点是放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并和“同时构成职务违法部分”分开或合并表述,另一观点是放在涉嫌犯罪部分,并以加括号注明已过追诉时效或者单独形成需要说明的问题予以阐述等方式,同时在起诉意见书中不再罗列该笔事实,并扣减金额。个人赞同第二种意见,过追诉时效属于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追诉情形之一,其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不构成犯罪,摆放位置还可以考虑在上述两种方式之外,在审理报告涉嫌犯罪部分末尾另起一段予以阐述,“此外…………,已过追诉时效”。理由和适用注意主要有:一是刑法中定罪和处罚,违法评价和责任追究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追诉时效已过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不构成犯罪。二是放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会造成该部分表述混乱,本来只有“前述违反党纪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和其他非职务违法问题在此部分表述,若放在此处,会导致又要另起一段来表述职务违法问题,逻辑上如何区别和周延存在疑问。 三是法规引用方面应当引用涉嫌犯罪和不予追诉条款而非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第28条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不包括法定不起诉情形,而是指有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但是在构成要件符合阶段,因数额、情节等原因,而限制了入罪标准,即构成要件该当性不符合。
        此处需要延伸特别说明的另一问题是:个人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只限因违反党纪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和非职务违法如嫖娼等两种情形,对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应按照纪在法前,首先评价为违反党纪,再在此部分表述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否则此部分既有“”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又有另一部分如违反统计法等职务违法,表述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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