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港航行攻略
长江上海段风险提示
最新上海港航行攻略
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航道众多,包括长江口水域、长江上海段和黄浦江(吴淞段)。其中,长江上海段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长江上海段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长江上海段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各航道要求不尽相同,为此小律特意整理了一份上海航行攻略,包括各航段航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广大船员朋友请查收。
一、长江口深水航段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
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及附近水域。
航速要求: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管制时
段进口船舶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
航行要求:警戒区内大型船舶禁止追越;拟经过深水航道
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向吴淞VTS报告;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VHF频道:工作频道为09频道,备用频道为26频道(双
工)。
锚泊要求:横沙危险品锚地(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小时,供油船等危险品船锚泊),横沙西锚地和横沙东
锚地(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供大型船舶锚
泊)
自查要求: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
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态。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
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
办法》、《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
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上海海事局吴淞 VTS 用户
指南》等。
二、外高桥航段
外高桥航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吴淞口警戒区西
边界线之间航道及附近水域。
航速要求: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航行要求:进出口船舶注意提前联系101号浮出口上行船
舶;警戒区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穿越航道提前向吴淞
VTS报告;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VHF频道:工作频道为71频道,备用频道为61频道(双
工)
锚泊要求:吴淞口锚地最长锚泊时间为72小时。吴淞高潮
前两个小时至吴淞高潮后一个小时,暂缓船舶起锚穿越航
道,具体时间视航道中船舶流而定。抛起锚提前向吴淞
VTS报告,并注意核实富裕水深。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
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
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吴淞 VTS 用户指
南》等。
三、宝山航段
宝山航段是指吴淞口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
港界线之间航道及附近水域。
航速要求: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航行要求:吴淞低潮时段,出口船舶注意控制航速,
船与船间距保持0.5海里左右,注意避让吴淞口警戒
区交汇船舶;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79号灯浮附近有浅滩,大吃水船舶应沿深水航道延伸
段行驶,谨防搁浅。
VHF频道:工作频道为73频道,备用频道为27频道
(双工)
锚泊要求:宝山南锚地(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
时,供船舶锚泊、避风),宝山北锚地(船舶连续锚泊时
间不得超过72小时,应急专用锚区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供大型船舶锚泊)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
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
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吴淞 VTS 用户指
南》等。
四、南槽航段
南槽航段是指S1号灯浮至圆圆沙灯船之间的航道及附近水域。
航速要求:未作最高航速限制,但不得滞航。
航行要求:S12号灯浮--S14号灯浮上下线提前向吴淞VTS
报告;S19号灯浮附近有浅点,船舶应从航道中心行驶,谨
防搁浅;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VHF频道:工作频道为72频道,备用频道为26频道(双
工)
锚泊要求:南槽航段的锚地有南槽危险品锚地、南槽锚地
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圆圆沙应急
锚地,船舶抛起锚应提前向吴淞VTS报告。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
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
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
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上海海
事局吴淞 VTS 用户指南》等。
五、黄浦江(吴淞段)
黄浦江(吴淞段)是指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之间航道及
附近水域。
航速要求: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
航行要求:进口船舶注意蕴藻浜出口船舶;101号灯浮出口
上行船舶注意避让66号灯浮出口船舶;禁止拖带船队和大
型船舶在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追越;船舶靠离泊码
头提前向吴淞VTS报告;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
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禁止游览船、游艇和渡船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米时,禁
止一切船舶航行。
特别要求: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
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
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
锚泊要求:张华浜锚地,限500载重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及
200载重吨及以下的海船和内河拖轮锚泊,连续锚泊时间不
得超过24小时。
VHF频道:工作频道为11频道,备用频道为19频道(双
工)。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
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
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吴淞 VTS 用户指南》等。
六、其他事项
船舶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
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
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
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
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
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
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
载。
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装卸、运
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船舶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在上海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船用燃油规定:国际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
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但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
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
要求的除外。内河船舶使用的柴油含硫量不得超过10ppm。
船舶垃圾:1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可载运15人以上且
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持有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记
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鉴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情况复杂,本期仅梳理了船舶航行
应注意的部分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除了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和
文件要求,船员朋友们还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更多
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可访问
https://www.sh.msa.gov.cn/hsfg/list.jspx
来源: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