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用23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配套文书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第23号

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配套文书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部发文书】本文书系《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文书,已根据2018版刑诉法对文书所涉法条予以修正。

【适用情形】本文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刑诉法》第95条:检察院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并提出建议,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变更的;

2.《刑诉法》第97条:犯嫌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变更的。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即为此类。

【决定期限】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如下:

1.检察建议的,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0日内决定并送达通知书。

2.当事人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日内决定并送达通知书。

【注意送达】实务中常见家属、律师代为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需注意收集其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以便有效送达。

【告知说理】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例如:犯嫌家属或辩护律师常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应结合《刑诉法》第67条取保的适用条件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来进行“有无社会危险性”说理。

【参考样式】

自制文书《呈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部发文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制用要点】

【系统文书】办案请使用系统文书,本模板仅供参考填写内容。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用95条,当事人申请用97条:

【决定期限】检察建议10日内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申请3日内决定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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