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理工伤案件中须知的这八个问题

作者:檀亭军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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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且一般员工受伤,大部分医疗费用均在前期产生,所以单位把握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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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期间15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种情形一般是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后会要求单位进行举证,如果单位逾期未举证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所以单位收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时,应当及时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事由作出回应,而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可能会被直接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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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的地方性规定,一般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在员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最迟也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旦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仍然拒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单位可以停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且通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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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工留薪期长短及延长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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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种护理费的区分: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护理费:员工凭借医疗机构证明,由单位负责护理费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支付的前提是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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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员工劳动关系如何终止或者解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劳动关系不能解除或者终止;
五至六级工伤员工,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工伤员工,员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可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也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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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缴纳了工伤保险单位仍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即使缴纳的工伤保险,单位仍应当承担上述费用,并非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可以万事无忧,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由单位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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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后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欠缴费用的,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
该规定表明了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救济程序,即在发生工伤后,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也不包含一些特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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