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卢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习
(美)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1956年)用分类学方法分析学生在课堂讨论中发生的各种学习。并以学生的学习结果为根据,将学习划分为3类:认知领域学习、情感领域学习和精神运动领域学习。所提的教育目标,实际上就是学习的结果。布卢姆认为,认知领域包括着有关知识的再认、回忆以及理解能力和技能的形成等方面的目标。他关于教育目标分类学的研究,表现在他的《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认知领域》中,发行达上百万册。
一、布卢姆的学习认知目标分析
布卢姆的三类教育目标中的每一类,都具有从低到高的排列层次。其中他将认知领域的目标分为6个等级。
第一级,知识。他所说的知识,就是指学生能够通过回忆或再认,回想起他们在教育过程中已经体验过的某些观念与现象。包括具体的知识,如专有名词、事实等;具体的方式和方法的知识,如习惯、分类、规范和方法学等;一般概念和抽象的知识,如原理、原则和理论等。
这个级别的学习,主要是对上述知识的回忆。 所以,特别强调学习时的记忆过程。布卢姆认为,使学生获得知识成信息,几乎是所有课程的最重要的或最基本的教育目标。并且认为实现知识目标重要的是记亿的心理过程与较为复杂的联想和判断过程。
布卢姆认为,要实现课程中所包合的知识目标,则需要考虑4个问题:(1)确定学生需要学习多少知识;(2)学生对规定的知识需要学习到怎样的精确程度;(3) 知识怎样最有效地组织,才便于学生学习;(4)规定学习的知识对学生应产生什么样的意义。
第二级,领会。领会属于最低水平的理解阶段。学生主要应知道所交流的内容;理解交流内容中所包含的文字信息、行为或反应;了解交流内容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口头、书面或符号等);能够用所交流的内容观点进行交流而无需用有关的其它观点或完全发现出它们的关系;用自己觉得更有意义的某些类似的形式,改组交流的内容等。
第三级,应用。指在特殊和实际情况下应用概念和原理。即当学生懂得了某个抽象概念并能说明其用途之后,在教师未说明问题的解决模式或提示如何应用的情况下,学生会正确地把该概念应用于适当的情境中。布卢姆将学习的应用类型表述为下面的完整过程,如图3—1所示。
当学生知觉到问题之后,在第一与第二个步骤中,是接近于左链还是右链,这取决于学生在发展至第三步时对问题的熟悉程度。
第四级,分析。分析是指在现实情境中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把信息分解、鉴别成各个组成部分因素并弄清楚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的方式。包括成分的分析、关系的分析和组织管理原理的分析。比如培养学生区分事实与假说的能力;鉴别结论与证据的能力;区分相关材料与无关材料的能力;注意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怎样联系的能力;区别巳知条件中包含哪些尚未说明的假设的能力等等。
布卢姆认为,“分析”这个学习类别可分成三级水平。一级水平,是要求学生把材料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并会鉴别各个要素或对它们进行分类;二级水平,是要求学生弄清楚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能确定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三级水平,是要求学生能够识别把材料组合成一个整体的那些组织原理和结构。即按照什么样的模式结构来组织自己的论点、论据或其它要素。
第五级,综合。指把已有经验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或各种要素重新组合成一种新的、更清晰的整体或结构的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的加工过程。包括形成一种独特的交流、提出一种计划和派生出一系列抽象关系。
第六级,评价。指学习者根据内部或外部的标准或准则,对某种观念、作品、答案、方法和资料等的价值作出判断,以评价这些项目的准确、有效、经济及满意的程度。
判断和评价的标准或准则,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可以是学生自己内在制定的,也可以是别人外部提出来的。
布卢姆所说的内在标准,是指一般用来检验工作的正确性的标准。例如,用来判断某种观念、产品、作品、答案等的一致性、逻辑上的精确性及有无内在毛病的标准,就属于内在标准。所谓外部标准,乃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手段是建立在合乎有效性、经济性和实用性要求的基础之上的那些标准。
就个体来说,评价往往是根据事物与自己的关系而进行判断.对个人有用的观念或客体可能评价很高尚;对于那些对自己用处不大的客体.则可能评价低些或难以评价。所以,在个体评价中,往往将实用性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则。
布卢姆为什么将评价这种学习类型排在其它五级类型之后而作为最高一级类型呢?这是由于他认为评价涉及到知识、领会、应用、分析和综合等其它类型学习行为的某种组合,是处理认知行为的最后一个过程。但他也认为,评价也并不一定是思维或问题解决的最后一个步骤。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评价过程也是获得新知识或领会和应用知识的一种新的尝试;或者说评价是新的分析和综合的开端。并且他还指出,评价不仅是处理认知行为中的高级过程,而且也是联系情感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评论布卢姆的学习认知目标分类学说
布卢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中关于认知领域的学习分类,是一部公认的有影响的著作。它无论对于评价学习,还是对于计划或评价教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在某些方面也存在根据不足之处的缺陷,受到美国一些心理学家的评论。
1、关于领会和应用间的界限问题。奥苏伯尔和鲁宾逊(F.Robinson)1969年认为,布卢姆所提的领会与应用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有些学习活动似乎既可放在领会一级,也可以归人应用一级。
2.关于认知学习水平排列的根据问题。弗斯特(E.Furst,1981)指出,布卢姆虽然规定了认知目标类别是按认知水平由低到高分类,但该排列顺序在逻辑上的根据不足。塞登(G.Seddon1978)、丘南(5.Kunen)、科思(R.Cohen)和索尔曼(R.Solman)等人(1981)认为,该认知学习分类的级别顺序,在根据实验数据方面也有问题。特别是许多人提出,最后一级不应是评价而应该把被排为第五级的综合放在最高水平上。
3.关于学习类型中认知水平的概念问题。有人认为,布卢姆往往把在学习类型中反映认知水平的概念,误作为任务或问题的困难水平的概念。事实上,这些概念是独立的。一个“低水平”的项目,如果你不知道怎样回答或不知道怎样得出答案时,就有很大困难。 而如果你有一些关于问答该问题的知识,则可能反映出“高水平”的综合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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