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0年授权的专利大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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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名为“新的肽”,申请号为CN200910141231.3的发明专利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该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1999年7月23日,国内申请日为2000年7月24日(2000年的7月22日和23日是周末),在优先权日的最后一日进入中国。以发明专利20年的有效期来计算,该专利已于2020年7月24日过期。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9月11日,比失效期还晚了将近2个月。再考虑到办理登记的过程,权利人拿到专利证书的时间还要更晚。据了解,该专利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4次,最终才艰难得以授权。但罕见的是,该专利每次都在复审阶段被撤销驳回决定,因而从未收到过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也没能进入行政诉讼。

根据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第42条第2款,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实审日起满3年后授权的,专利局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显然,该专利由于已经授权,因此无法获得新专利法下规定的期限补偿。

但专利期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就没用了吗?

并非如此,因为该发明专利的公开日很早,为2010年4月14日(之所以在申请日后10年才公开,可能是因为该专利是一件分案申请)。针对公开日2010年4月14日至专利期满日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行为,权利人仍然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因为作为权利的专利是在期满后才产生的,因此,临时保护期内实施技术方案的行为不能称之为侵权,如果起诉至法院,需要选择“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由。

在新旧《专利法》中,对于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都用了“适当的费用”一词来描述,但司法实践中,例如在“主轴电机”案(2017年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2017)京民终55号)中,法院认为该适当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在该案中,法院在计算时并未区分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与侵权赔偿数额。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发明专利在最终授权后,实际的权利起点可以追溯到公开日。并且在公开日到授权之间,权利人还不必支付专利年费。

最后,在专利局制定有关期限补偿的细节时,应该注意到这一现象。例如要确保发明专利即使在期限补偿后,从公开日到补偿后的权力终止日也不能超过20年,否则可能违反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有效期的规定。

来源:ip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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