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敢对VOCs监测数据动手脚,胆子好大!!!
敢对VOCs监测数据动手脚,胆子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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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的在线监测,因其可以全时段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被喻为环境管理的“耳目”。如果有人在在线监测数据上面弄虚作假,那环境管理将沦为耳不聪目不明,监管效果将大打折扣。正是因为知晓环境监测重要地位,很多企业经营者才会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对环境监测数据动手脚。这不,“史上最高规格”的环保督察组近期查处多起涉嫌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可谓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
(摘自《人民日报》2017年05月07日01 版)
VOCs监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出企业VOCs排放情况,可是企业往往出于节省排污费、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面前制造达标排放的假象,营造出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所以将黑手伸向了在线监测数据,通过各种手段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管和监控工作。
(一)少缴或不缴排污费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而且这一标准有不断上调的趋势,这对于VOCs排污企业而言是笔不菲的成本。随着在线监测数据不断地适用于排污收费,部分企业为了少缴甚至不缴排污费,选择对VOCs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二)造成达标排放的假象
VOCs一旦被监测超标排放,首先的是要承担10万—100万的经济处罚,甚至还要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代价巨大。随着在线监测数据逐步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很多企业就开始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对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分析和数据采集、上传等环节进行篡改,在数值上产生VOCs达标排放的假象,达到实际超标却免于行政处罚的目的。
不管企业出于何种原因对VOCs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都是不能被原谅的,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停产整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刑事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项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这一问题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5月23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指出要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虽然目前大多数企业尚未安装和运营VOCs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但在线监测作为环境监管的一种主要的手段,必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已经全面运用于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等领域,也出现了一批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付出惨重代价甚至面临牢狱之灾的企业。
“前车之覆、后车之师”,今后,VOCs在线数据的运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相关的企业一定要保持诚信为本的心态,千万不要触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红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在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将因为不诚信的行为失去大量的客户和供应商,将被市场所唾弃,最终一无所有哦!
下一期小E将说说VOCs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帮凶们”,等着我呦~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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