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架构的缺陷及适用情形
在上一篇文章《鱼和熊掌可兼得,有限合伙股权架构》中,作者借海康威视期权激励的例子,总结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三大优势:
1. 分股不分权,有利于创始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2. 避免重复征税,利润流经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改变纳税地点,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是不是掌握了有限合伙这个武器,从此就可以在股权架构的江湖中“一招鲜,吃遍天”呢?当然不是。
其实,有限合伙架构有自己的优点,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 税率的不确定性
在海康威视的例子中,对个人合伙人20%的优惠税率仅是新疆地方政府的规定。且规定该20%优惠税率的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在2018年2月27日已经被废止了(详见新政办发〔2018〕27号)。
目前在我国涉及合伙企业税收的文件中, 对于税率有规定的是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19〕8号。
其中,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利、红利,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对于创投型的合伙企业,财税〔2019〕8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适用20%的固定税率或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选择适用20%固定税率的,按次纳税。每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股息、红利所得则没有扣除项目,全额纳税。
选择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的,按年纳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全部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那么多条条款款,说来说去,就是没有一句准话。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感觉有点晕。
还有更晕的,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许多地方还分别有自己的规定。
这样问题就来了,在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加上中央的和地方的那么多的规定。你怎么确定将来会适用哪一款税率呢?万一到时候适用了最高的税率怎么办?
二. 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分红的免税待遇
1.与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相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而有限合伙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就无法享受这个免税待遇。
那也就意味着目标公司分红一次,个人合伙人就要交一次个人所得税。不论你是把分红得来钱用来个人消费还是再投资。
用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就不一样了,分红后只要股东不把钱从平台公司提出来,就不用纳税。股东可以直接用分红得来的钱通过持股平台再投资。
2.与个人直接持股相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和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即:持股1年以上的,免税;持股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上面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而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在节税效果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明显比不上个人直接持股。
三. 不利于保护LP的利益
作者在海康威视的例子中讲到,对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来说,有限合伙可以实现钱权分离,帮助创始股东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普通合伙人(GP)可以较少的财产份额掌握合伙企业的决策权,有限合伙人(LP)则只享有财产权,不享有决策权。
俗话说,汝之蜜糖,彼之砒霜。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相对于GP的优点,对LP来说那就是缺陷。
站在LP的角度,仅从节税层面,间接持股就不如直接持股。从法律层面来说,GP大权独揽,而LP则没有任何话语权。所以很难保证LP的利益不被消极或积极地侵害。
四. 税收洼地的风险
有限合伙作往往与税收洼地两种节税手段组合使用,以达到最优的节税效果,海康威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我们就说说税收洼地。
1.什么是税收洼地
其实,税收洼地就是在我国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扩大就业、增加收入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措施通常是“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
核定征收就是利用核定的利润率计算所得税,不考虑成本费用的扣除。越是利润高的业务,核定征收越能降低税负。
财政返还就是纳税之后,当地政府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纳税人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比例通常在50%以上。
在我国,大到一个省,小到一个县、一个园区都可能成为税收洼地。
2.税收洼地的风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退、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作出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由于地方政府立法水平的限制,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常因与上位法冲突而被叫停。所以,在税收洼地,即使地方政府给予优惠政策,也难保万无一失啊。
例如,新疆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就因为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立法原则被撤销了。
税收洼地本质是地方政府对存量税源的争夺战,损害到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这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对地方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
2018年,因范冰冰逃税事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引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影视行业税收的专项大检查。
因为税收洼地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总是紧巴巴的,其承诺的税收福利随时都有无法兑现的风险。其实,很多3P项目的失败就是源于信用问题。
由于有限合伙适用税率的不确定性,加上税收洼地的政策变数,也相应增加了投资人的沟通成本。
因此,税收洼地是不适合作长期税务规划的,只适合有短期套现意图的企业。
五. 有限合伙架构的适用情形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限合伙架构虽然有很大的优势,但其缺陷也很明显。经过比较,其比较适用于员工持股平台、短期套现目的和创始股东实现控制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