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哪些不可以吗?

1992年前的视同缴费的概念指什么?哪些情况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

说来话长。其实视同缴费是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涉及的是视同缴费,建立后涉及的是实际缴费。其中1992年以前的视同缴费的概念往往是指有原国企或大集体工作经历人员1992年~1995年前,也就是在各地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正式的连续的工龄。但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是只有这样一种情况,情况比较复杂,并没有这么简单。看来题主和一些朋友一样,对视同缴费的了解不很清楚。下面我就冒昧地对视同缴费年限做一下系统地梳理,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多数人都知道退休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也知道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真金白银缴纳养老保险换来的缴费年限,但对视同缴费就了解得不很全面,不够清楚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都是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养老金待遇有着重要的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比较复杂,包括企业、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上山下乡、部队服役、公派学习或培训等多种背景。

严格地说,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在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的有人事档案佐证的连续工作时间或工龄,还包括几种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上山下乡期间、军龄、公派学习、留学、培训等期间。另外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合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也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合同工最早从1986年就开始缴纳保险了。

具体讲,有原国企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追溯到1992~1995年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追溯到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有人事档案材料佐证才行。

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后来下岗的朋友,退休时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即使后来到外地流动就业,退休时仍然可以调档,以认定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不能补办,又不能依法维权的,视同缴费就作废了,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还有现阶段在很多地区,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哪怕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通常也是无法直接办理退休的,需要产生实际缴费年限,才能激活视同缴费年限。

异地退休人员的视同年限的认定时间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按退休地的时间计算。如黑龙江原国企下岗职工,后来到北京打工,在北京退休,那么他(她)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按黑龙江的标准计算,也就是1995年以前的工龄,而不是按北京的标准计算,不是按1992年前的工龄计算。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不一样,所以异地退休的朋友,要心中有数,以免办理退休,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吃亏。

未转正人员、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违法犯罪人员是没有资格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这一点和实际缴费年限有着原则性的不同。实际缴费年限什么情况下都会被认可,不可剥夺,包括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是一律没有视同年限待遇的,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比如只有外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经历,以及社会上非下岗职工类型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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