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停业整顿解雇员工,应当以此标准支付赔偿
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能不能证明员工的工资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所提出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等诉求,要求赔偿的数额都是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实践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员工签字的工资条、银行流水、有规律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都可以作为证明员工薪资标准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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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业整顿,离职经济补偿怎么算?
(2019)粤08民终2997号
周慧是某医院的B超心电图医生,2016年11月入职,2017年1月与医院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新的合同。
周慧在医院工作到2018年12月,因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医院进行了全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外其他员工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周慧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每月×2个月×2倍)。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周慧经济补偿金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院应当依法向周慧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周慧在医院工作2年2个月,医院应当支付周慧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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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中,周慧主张其平均工资9000元每月,举证为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
医院主张周慧的工资收入是5157.67元/月,该收入证明是周慧为买房需要,请求单位开具的,不是其实际领取的工资,该收入证明中的内容(含月收入)都是周慧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自行填写的。
根据医院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周慧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027.78元,工资表有周慧本人签名确认。
法院认为,综合周慧本人签名工资的收入情况来看,周慧的平均工资只是5027.78元/月,与其主张的9000元/月,差距较大,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所以法院认定医院提供的举证是比较客观、合理的,周慧提供的《收入证明》并不能作为其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依据。
法院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按医院主张的月工资5157.67元作为计算周慧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
法院判决医院向周慧支付经济补偿金1289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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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收入证明是可以证明员工工资标准的,劳动仲裁也采信了。
而如果单位能够出具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条,两者数值相差很大,那么工资条的采信度会高一些,如果银行转账的实发工资与工资条上的工资不符,则银行流水更容易被采信。
收入证明在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并且工资是以现金支付、没有工资条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员工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