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下之盟该不该签?从老罗痛斥流氓投资者讲起
文章又写长了,这篇又有6000字。
罗永浩老罗是风云人物,一举一动牵挂着无数吃瓜群众的神经。之前老罗搞锤子风起云涌,搞败了让人握腕,硬着陆让人唏嘘。
出人意料的是,老罗搞搞直播说说段子卖卖货就快把欠账还上了,让人拍案。
牛真是靠老罗一张嘴才能在天上翱翔。服!
前一段,老罗又上热搜,两条微博大几亿关注。事情也简单,刚刚解除限高令,又因为一起官司被限制不能坐飞机高铁。
原因是之前锤子有一轮融资,新投资者谈好了能救公司,结果有个老投资者不同意,逼着老罗签城下之盟,补一个个人连带责任的回购协议,老罗为救公司就签了协议,后来锤子倒了,那家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老罗执行回购。
起了纠纷,根据合同打到仲裁,仲裁判合同有效,老罗不服又打到法院,法院判仲裁条款有效,这就要执行了。老罗倒也明白,合同是他签的,争议也诉诸法院和仲裁,既然判了,就得执行,还钱老罗认了。
不过,老罗不是对仲裁法院有意见,他火大的是那家投资机构趁火打劫逼他城下之盟,按老罗的说法:“非常下作。。乘人之危。。。流氓协议。。”。接着几天各路人马纷纷发声,有站老罗有站投资者,有各打五十大板。。。
接着老罗发了第二条微博,直指“专业人士”混淆视听专业人士不无智力门槛。。。”
骂得过瘾,只顾看热闹忘了自己也经常自称专业人士。梁宇峰兄来约价值三人行节目谈一期老罗事件。我作为专业捧哏人士,负责谈公司治理角度,这才想起来,我也是公司治理方面的专业人士,还出过公司治理的书,作为董秘常年周旋于公司治理作战一线。
不过我老婆现在经常说我是海鞘,知道不,一种特别的海洋生物,海鞘出生时是有脑子的,不过成年以后,脑子没啥用,后来自己当点心消化了,所以成年海鞘是没有脑子的,自然也就谈不上智力,只能谈谈治理。
老罗这事可以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谈,不过只能一个一个谈不能混在一起,不能你讲法律他说情怀,你讲情怀他讲道理,你讲道理他讲法律。
好比,你说包子好吃,他站出来说为啥不说饺子。。。
法律层面
在法律层面这事挺清楚,签了协议,有法律效力,协议不是完全契约,事后总有不同解读,起了纠纷,靠法律执行机关法院仲裁。
老罗这事约定了仲裁,仲裁一旦约定具有终局效力,可以到法院对仲裁条款(而非仲裁内容)上诉,法院判了赋予国家力量的强制执行力。
在法律层面,老罗这事没有歧义,老罗自己也说没有歧义。
情感方面
老罗不开心,发发脾气都是正常,可以理解。情感是很私人的东西,不开心,归根到底:对方没达到我的情感期望。例如老罗认为投资人也应该有道德底线,应该与企业家一起同舟共济,而非只看自己利益,甚至乘人之危。
按照我另外一个企业家朋友的话“应该有人性的光辉吧。”站在他的立场上,站在老罗立场的,对的。但是我们也知道情感是很私人的,随着个人立场视角价值观都会很不一样,一团乱麻,几句话说不清楚。
从签约者的角度,两个观点:
商业活动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否则就不叫商业,参与人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如果意识不到,人性黑暗面会给你上课的。东野圭吾说过:有两样东西不能直视,太阳和人心。
道德情感是对自己的要求,而不是对别人的约束。我们应该有人性的光辉,这句话对的,非常对,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是我们对自己说的,是我们的自我道德要求。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恐怕经常会失望会不高兴,尽管我们期望人人都有道德底线、人人都有人性光辉,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期望和应该”与现实的差别,这是成年人需要有的常识。
上面观点仅限于签约者的角度,从社会道德角度当然倡导都有公平正义的道德情感,不矛盾,两个层次的事情。
道理层面。
公司治理听起来很学术,实际就是研究企业相关利益方关系和制度安排的学问,也很实际,只要你与企业打交道,经常会遇到。老罗这件事就是典型公司治理问题。
在道理层面,这里讨论两个问题:
1.为何会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或者惯例安排?
2.为何老罗会签一个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城下之盟?
为何会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或者惯例安排?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两权分离和有限责任,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股东以投入企业的资源承担有限责任享受利益,股东有时与经营者重叠,不担任经营职责的股东(外部股东)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
老罗是创始人经营者也是股东,作为股东负有限责任。另外的股东要求他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也就是将老罗对企业的有限责任扩张为无限责任,如果没有这个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倒了,老罗以投入的资金为限承担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老罗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如果还不出钱,法院有限高措施。
为何有限责任会在老罗这里扩张为无限责任?这是怎样的制度安排。
我讲个故事帮助理解。我曾经在一家民企当董秘财务总监,企业中等规模,利润现金流一直都不错,也没有向银行借过钱。企业准备IPO,加一点财务杠杆也是题中之意。正好建行找来,相谈甚欢,准备在建行做,给个几千万的信用额度,后续就交给财务经理去接着办。
这天,财务经理来找我,有点为难,说老板为贷款事发脾气,能否请你去和老板解释下。到了老板办公室,看着老板黑着脸,劈头说:饶钢,这是怎么回事。一般老板对我这个外来和尚还是客气的,总是饶总长饶总短的,今天上来直呼其名,有点来者不善的意思。
老板随手丢过来一份文件,接过来一看,是一份银行的担保协议,企业去建行申请贷款文件之一。银行要求大股东就是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也是银行对待民企的惯例。有点纳闷,这会有什么问题。老板说:借个款怎么还要我老婆一起签字,这个是公司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虽然是大股东,但是我是有限责任,以我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现在要我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搞成个体户了吗?这没道理嘛。
这种问题,一般三个答法,第一,惯例就这样的,第二,这个毕竟是谈判地位决定的,现在人家银行强势要这个东西,你不给也就别贷款。第三,讲讲为何中国银行在给民营企业贷款的时候,大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之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个标准配置。第一种是说给下属听的,第二种是说给同事听的,第三种才是说给老板听的。
在实务中,中小民营企业老板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常见,且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都不是很规范,老板与企业的边界不清晰,资产债务混同情况是常态,利用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的事情也是屡屡发生,尽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毕竟打官司是后话,风险高而且效率低,鉴于这种情况,一般银行在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时候,要求除了正常保证抵押措施以外,老板要签署连带保证协议,就是把老板个人直接圈进来,其实银行就是把老板和公司视为一体。
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何要老板娘也要签字,老板用来担保的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夫妻共有,所以老婆也要签字。后来知道老板为啥生气,他虽然是香港人但在大陆也好久了,银行这套他也懂,不巧正好和老板娘闹矛盾呢,这要老板娘签字就有点。。。
经营权所有权两权分离与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好处很多,缺点也很明显,就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掌握企业情况操作企业运作,外部股东存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上,股东将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全体股东利益服务,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经营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0年前我刚入VC行,前辈和我讲了一个故事,某企业家创业拿了VC的钱,后来不成,公司解散清算,VC血本无归。而创始人在台子底下藏了100万美元,后来东山再起,说这话时已经做大,后来此人还当过首富。当年,我很年轻,直白问过另一VC大佬,如果创始人存心骗我们,有什么办法规避吗?大佬想了一会,缓缓地说,如果他存心,一定骗得到。
那怎么办?VC用一整套保护条款保护自己,包括:业绩承诺、回购、一票否决、连带担保、优先清算、共同出售等等,都是一个目的,在信息不对称下保护自己。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内部也存在委托代理机制,项目人员和机构之间,机构和LP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机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样发生,有的机构就将保护条款的作为硬性条件交给一线项目人员。很多朋友后来将这些保护条款看成是标准或者惯例,你要玩,就这个玩法。
为何会签一个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城下之盟?
投机机构这些保护条款有个明显特点,就是单方面保护,而非对等。我们通常概念中合同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而这些保护条款绝大多数都是对创始团队或者老板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有点像不平等条约。在我的经验中,很多企业家是不理解的,不同意,不过有些后来又签了城下之盟,为何?两种情况。
利益权衡
尽管觉着不合理,但是由于情势所迫,例如不同意就拿不到钱,就会耽误企业发展甚至危及生存,两害取其轻。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阶段,对于不对等权利安排,通常是从约定,只要你们两商量好你情我愿即可,法律并无硬性规定,多数看协议怎么签。
按照坊间传闻,老罗这次就是如此,对方不给签字页,新的融资进不来,企业出现危机。不了解内情,可能两种情况,一种是这家机构在投资时就拥有一票否决权利,另一种是在投资时没有,但是由于地方工商登记要求全体签字才给办手续,赋予了他们变相一票否决权。
不管哪一种,对方借此要求老罗作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回购承诺,老罗可以不签,只不过情势所逼,企业活下来要紧,两害权其轻。事后对人品发出责问也是正常,不过当时,可能也没得选。
这个教训告诉我们:
钱,并不是一样的,因为钱背后的人真不一样。
记得在电视剧《潜伏》中那个中统特务发出灵魂之问,这根金条国民党给的,这根金条共产党给的,现在两根金条放在这儿,有区别吗?
有!金条是一样,给金条的人不一样,后果也会不一样。
所以,我经常劝朋友,不要价高者得,还是要选合得来、价值观一致的投资者。
2. 没有意识到后果
权衡利害后的取舍往往认赌服输,事后也就不张扬了。而没有意识到后果,盲目乐观自信,觉着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又或者被人忽悠,错以为即使发生双方也会友好协商解决,不会诉诸协议条款。我经常遇到的这种情况,而一旦这样事情发生,企业家朋友往往会有被骗的、被欺负的负面情感。
看到另外一大咖的分析文章,老罗说如果早知道后面会搞这一出早就不要他们钱了,这其实也是对于后果的另一种错误估计。
我讲两个故事:
故事一:
早年有家龙头企业引入外资PE,朋友叫我去帮着看条款,发现老板对于业绩承诺以及业绩承诺不达标会导致的后果没有太在意,结果我这个书呆子现场和他一起做了一个财务模型,他自己也发现即使一切顺利也无法达成。结果老板没在意,反而说,他们(PE项目合伙人)都是很好的人,他们说这些是机构内部标准,到时真有问题,大家一起商量,不会真来。
我听着,嘴张老大,这怎么行,说说没关系,一旦签了协议,那就是起纠纷时的依据,条款在顺利时候谁也不会看,这是为处理纠纷准备的。再说这些大机构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一线人员要做业务,以后处理纠纷可能都是另外一拨后台律师,这些人只会盯着条款的,这也能信?
不过老板没听我这个书呆子的,签了协议拿了钱,后来业绩连续不达标,逐渐让渡股权,最终成为不管事的小股东。
后来遇到他们内部人,说起这事,他们告诉我,老板也不傻,我说的他都听进去了,不过当时企业现金流就要断裂,无非是马上死,还是放手一搏,赌一把还有机会翻盘。
故事二:
有一年我在企业做CFO,负责引入VC,都谈好了,到了条款阶段,老板犹豫不决。问题就是业绩承诺可能引发的他个人回购责任,他拿不定主意。
VC项目总监和我都很着急,一边是机构内部刚性规定没法改,要不然过不了风控,另外一边是老板吃不准这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有多大。一时僵持无法推进。
两边老大又见了一次面,基调是继续推进,责成我们两个落实。VC项目总监和我先去机构风控合伙人那里沟通,结论是没法改,但是可以加一些豁免条件,具体可以一事一议商量。
回过头,我们找老板,问他担心的具体点是什么,老板认为业绩承诺完成在正常条件下没问题,但是如果出现偶发事件,例如战争、经济危机等,业务会受影响,这些风险他无法控制,也无法承担因为这些偶发因素导致的回购责任。
问题清楚了,把这些担心的事件一一列出来,作为回购的豁免条款,我们和机构风控、律师反复商量,最终订出了10条意外事项豁免条款,机构风控觉着这些事件都不会发生,对吧,战争经济危机。。。老板觉着他的焦虑得到了实质性缓解。签约,庆功酒喝了,钱进来了,撸起袖子大干。。。
谁能想到,几个月后雷曼兄弟倒了,金融海啸来了。别说业绩承诺,企业能活下来都是撞了大运。后来,过了两年,VC机构找来,谈业绩承诺执行问题,老板拿出了投资协议,指着豁免条款第二条,经济危机。。。。
再扯几句,协议是一个博弈的结果,面临城下之盟的时候,两样东西,希望和权力。
第一样是希望,希望对方的人性,希望对方的道德,希望对方的善良。希望是人类天性,希望总可以有,揣美好愿望能使我们坚持下去。此外,多数时候遇到人性的光辉却是早先选择的结果,此时,希望仅仅希望。需要牢记,道德情感是对自己的要求,而不是对别人的约束。
第二样是权力,不是合同权利,权利靠法律来保护,获得什么样的权利靠的不是善良、说理而是权力,POWER。城下之盟的本意就是在权力不均衡的状态下做出的妥协。权力角力中,我们要充分理解人性阴暗的一面,做好最坏的打算。
讲个小故事,在马克思创办《新莱茵报》时期,报社与政府和军方的关系紧张,这个自然,政府和军方是新莱茵报抨击的对象之一。有一天两名军士到马克思的家里,问他一篇指责一位军官非法贩卖军火的文章的作者姓名。
马克思在随后的一封写给科伦司令官的抱怨信中叙述了他的遭遇:
我回答了这些先生说:1)所说的这篇文章和我没有关系,因为它刊登在横线之下,所以也可以说是广告。2)他们也可以免费刊登反对意见。3)他们可以对报纸提出控告。
这些先生说,由于这个广告,整个第八连都感到受了侮辱。我回答说,只有第八连的全体成员都签了名才能使我相信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的,不然这种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于是,这两位军士就向我申明,如果我不把“这个人”交出来,他们就“再也不能约束他们的人”,事情就可能“严重了”。
我回答这两位先生说,用威胁和恐吓从我这里是根本得不到什么东西的。之后,他们就嘟囔着走了。
看起来是马克思的雄辩打败了上面寻衅滋事的两位军士。不过,后来在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我们看到了真相。
恩格斯说:不是马克思辛辣的嘲讽使得士兵离开的怎么快,马克思穿了一件睡衣出来见那两个军士,从睡衣口袋里露出一把左轮的枪柄,尽管枪里并没有装子弹。这个场景足以使两位军士停止询问,尽管他们用军刀武装着,但他们还是乱了手脚,离开了。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到:“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拿破仑说:真理只在大炮射程之内。
在权力抗衡的时候,抵抗权力的只能是权力。
我们可以对人性充满希望,也可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这都是人性的光辉。同时,我们也要记住马克思的话: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去摧毁。
持美好愿望,做最坏打算,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