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继续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能管好吗?

仍然回复到网上有人提醒,千万不要在网上私自谈论疫情,若发现有不实信息,整个群的同志都会被封号。好吧,不提疫情,不去蹭社会热点,还是谈我的老本行,谈野生动物管理吧。

现在鉴于舆论压力,已经有不少省份行动起来,开始严格关闭食用“野生动物”,才不管是你来自于野外还是人工繁育的。但当我问及是否可以继续养鳖和娃娃鱼时,被告知那是农业部门的事,才懒得去管它。在问竹虫、蝗虫和胡蜂蛹是不是还可以吃时,再次哈哈。

拒食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这是非常应该的,这是文明的象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毕竟那些生活于野外的野生动物,我们不知道它们都经历了什么,遇到过其它什么动物。我们可以去大胆猜测它们在与其它物种接触时可能会交叉传染病毒。但对于人工繁育的,只要有明确的种源来源,有固定的养殖场所,有严格的检疫标准,有规范的经营程序,好像与家禽家畜也没有多大的区别。

好吧,就仅仅从科学意义上,谈谈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到底该怎么管?因为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下一步的野生动物管理依然是老大难问题。别告诉群众说“野味不好吃”他们就不会去吃,别告诉说“自觉遵守禁止食用”就真禁得住。管理、管理,得“管”还得“理”,这“管”是堵,是禁止,是执法。而这“理”是疏导,是顺应,是发展。

这些年来因为种种原因,这“野生动物管理”还真就理不清。对“野生动物”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就连《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只界定了珍稀、濒危和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就是国家重点保护和国家发布的“三有”动物,那除此之外的动物怎么管?谁管?并没有说清楚。比如最近的“祸首”蝙蝠,它就不在这些范围之内。还是先来谈谈人工繁育的管理吧。

首先,应该在概念上搞清楚什么是“野生动物”?什么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这两个概念应该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来源概念而不是物种概念。所谓的“野生动物”应该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不是靠人工喂养的,有自然种群的这些动物才称为野生动物。从行为学上讲,这些动物对人有一种天性的“安全距离”。像有些动物园里面养的老虎、狮子,通过人工喂养几代以后,它们的行为学已经发生改变,有些遗传记忆在损失,有些新的遗传记忆在增加,真把它放到野外,已经跟真正的野生种群从行为学上都有极大的差异,就如家象和野象。再如人工繁育的眼镜蛇类,在野外是不会吃死食的,再饥饿也要去捕活食。但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现在它们都是以死食为主。

我倒赞成国际上的惯例,就是把一切非人工饲养的、自然界中的各种动物都种为“野生动物”,包括了鸟、兽、两栖、爬行、鱼,什么昆虫、蜘蛛,什么虾类、贝类都属于“野生动物”。而把一切因人工饲养才能存活的动物都称为“人工繁育的动物”。如果依然不把“野生”和“人工繁育”这两个概念分清楚,在“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时候,是不是海参也不可以用啊?甲鱼也不可以吃了?之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其实目前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我们关注的鸟、兽,还有两栖爬行类,包括一些水产品,还有一些昆虫,包括蚂蚁、蝗虫、胡蜂、竹虫等,在贵州就有62种之多。如果从物种和种源上来定义,那它们都应该属于野生动物。但如果从来源来定义,那它们就可以分得清什么是“野生动物”,什么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分清楚后,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分类管理。

第二是要弄清楚人工繁育动物的目的。既然要管理,那就应该要弄清楚繁育的目的是什么。应分为科学研究的人工繁育与生产性人工繁育。对科学研究性的,只能是科研部门去开展,待繁育技术成熟后,由国家发布白名单,才能由其它企业或个人去开展生产性人工繁育。科研性人工繁育只能停留在科研和服务上,不能用于生产。对于生产性人工繁育,也要搞清楚是观赏?是食用?是药用?还是宠物?不同的利用目的管理手段应该有区别。把目的搞清楚了,才可能去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程。

第三是种源要合法。只有科研性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种源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自于野外,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就像大熊猫繁育中心一样的,那些种源有可能是通过救助得来,有可能是适度的野外捕捉。而生产性的人工繁育种源只能从科研单位繁育出来的子二代、子三代来。种源清楚、谱系清楚,什么时候来的?不可能追根溯源说种源来自于野外就不能生产性人工繁育,我们今天的猪牛羊马哪一个的种源最初不是来自于野外?但是它们已经通过成熟的人工繁育,变成了我们今天的家禽家畜。只有种源规定清楚了,源头管理才有希望。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了饲养的标准、检疫的标准。凡是要进入市场的人工繁育的动物必须要通过严格的检疫。

第四是加强过程的监管。要有动态的管理信息,哪里有养殖场、养什么?多大的数量?它们的来源是什么?包括这些动物的谱系,包括他们的去向,这些都要有台账,有严格的管理痕迹,相互验证。建立动态的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户口管理。如果一旦有非法进入市场的来自于野外的野生动物,马上就可以暴露于天下。

第五是要有固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虽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一个经济行为,但是。它跟家禽家畜一样,也是有风险的。包括定点屠宰、定点销售。对家禽家畜都有严格的管理,更何况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只有固定了市场、固定了经营场所,检疫这个环节才更容易操作。去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与当初的养殖目的环环相扣。对待一些具有风险的动物要加强研究,评估风险的程度,规避风险。

第六是按时发布相关的信息。科学研究要为社会发展服务,公开相关的数据,提供后续服务跟进。当然这社会发展不光是经济发展,还有生态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要主动作为,在制定相关标准的同时,对动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发布。

分清楚谁做什么,就不会乱。林草部门管好野生的,市场监管部门管好市场经营,农业农村部门管好经营性人工繁育和检疫,科研部门做好科学研究,就不愁管不好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让它既可以为农村发展服务,又可以规避风险,即使发生疫情,也可以溯源,迅速找到疫情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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