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判7年”为何上热搜

前天,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案发后曾为潘卫国“顶包”的同车人闫某华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潘卫国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余万元。
可能是“政法委副书记”“致4死”“找人顶包”“判7年”等“关键词”放到一块变得十分敏感,结果判决后很快形成了网络舆情。
“这不死刑留着过年?”
“才7年?4死?我没看错?”
“这明显是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可以以简单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呢?政法委书记还是后台强硬啊!”
……
诸如此类的网络评论不胜枚举,几乎一边倒地称该案判轻了。
有不少媒体在报道的标题中都用了“内蒙古一政法委副书记”来代称潘卫国,搞得潘卫国好像是级别很高的大官似的。其实,潘卫国只是赤峰市下辖敖汉旗的政法委副书记。旗是内蒙古特有的行政区划,行政地位与县相同,旗委书记和旗长相当于县处级,旗政法委副书记的级别可能就只是副科级,官职并没有多高。而且,这个酒驾案采取了异地审理的方式,并且案发时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纵使潘副书记企图让法院枉法裁判,估计他是“有想法也没办法”。
有官方媒体在报道中引用死者家属的话称:“潘卫国判7年他们觉得太轻,将上诉。”这里“上诉”的说法有点违背常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觉得判重了可以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判轻了,可以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只有对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被害人及其家属才有权利提出上诉。
那么,针对潘卫国酒驾致死案,法院到底是不是判轻了?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呢?
在目前各地审理的涉及酒驾的刑事案件中,一般常见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只是醉驾的,一般可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酒驾后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可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醉酒以后驾车横冲直撞造成多人死伤,情节特别恶劣的,才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最高刑可以处死刑。
以上三个罪名都被列入《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项下,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中还有“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的记忆中,迄今为止因为酒驾被判最高刑的是孙伟铭案。2008年他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一审法院曾判其死刑,但二审法院后来改判为无期徒刑。
潘卫国酒驾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一般不会判死刑。检察院按交通肇事罪对潘卫国提起公诉似乎并无不妥,从报道中也没有看到该案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恶劣情节,法院对潘卫国判处7年有期徒刑已属顶格判决。
公众觉得潘卫国判轻了,除了可能心怀“仇官”心理和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之外,也不排除因为他们在类比其它案件的判决后,产生了审判不公平的印象。
比如有人照例又翻出了多年前河南某大学生掏鸟案,当时两位大学生掏鸟窝捉到十几只雏鸟贩卖获利2000余元,结果分别被判10年。虽然那几只雏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已经选择了量刑幅度内的最低线,但依然让公众觉得,4条人命还不及几只雏鸟。还有人举出前不久温州宣判的“奥迪车逆行狂飙案”,被告人叶玲波驾车在瓯海大道逆行造成3人受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网友于是质问:为什么叶玲波驾车无人死亡判了10年半,潘卫国致4人死亡却只判7年。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罪名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并不一定具备可比性,法院只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依法判决。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公众的所有疑问和看法都毫无道理,立法者还是应该重视舆情背后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在今后法律修正中加以完善和调整,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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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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