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 民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民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小绮解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该条中“胁迫”的含义,有以下构成要件:
1.威胁者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预告将要实施危害。这里的双重故意,是指威胁者希望相对人陷入恐惧,同时希望相对人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两者须同时满足。
2.相对人因威胁陷入恐惧,威胁和恐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相对人因恐惧做出了意思表示,恐惧和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威胁具有不正当性,包括手段的不正当,目的的不正当,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正当。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胁迫”事实的举证要求高于一般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以及109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而对普通事实的证明要求则为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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