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因施工方案调整等事宜而达成的补...
因施工方案调整等事宜而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
■ 裁判要旨
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达成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关联,但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的从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裁判理由
1. 世邦公司与锦通公司在2013年1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先后于2014年8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补偿协议书》,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中央晶座项目开工延误、误工、保证金利息补偿认定单》,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设计变更补偿协议书》,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共计4份补充协议。
2. 世邦公司上诉主张该4份补充协议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份补充协议也应无效,不能作为锦通公司主张补偿赔偿的依据。
3. 经审查,4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因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图纸变更、延期开工、停工误工等事由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其内容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关联,但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4份补充协议却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一审认定4份补充协议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邦公司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锦通公司履行补偿赔偿之义务。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 2018年05月15日,审判人员:李晓云 黄年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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