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者名誉权保护第一案
引言
2018年《中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使英雄烈士名誉权的保护真正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众多英烈名誉权纠纷也就此落地。但在此之前,我国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是怎样的情况呢?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第一案!
人物简介
(图片来自网络)
吉文贞,上世纪20年代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自幼随父学艺演唱,从15岁起便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曾红极一时,于1944年病故。
“荷花女案”的前后
在吉文贞去世40余年后,魏锡林拟以她为原型人物进行小说创作。创作中,魏锡林曾几次寻访了吉文贞的母陈秀琴、吉文贞的弟弟吉文利,了解了吉文贞生平及她的从艺情况,并拿到了她生前的照片。
后来,这部由魏锡林自行创作,总计约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完稿之后便被投稿到《今晚报》,《今晚报》副刊对小说配插图进行了连载。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去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一些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
在小说连载过程中,吉文贞的母亲陈秀琴和其他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但报社以报纸要对广大读者负责为由拒绝了请求,并在其后召开的小说笔会上授予了《荷花女》小说荣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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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为1987年,陈秀琴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魏锡林认为,小说《荷花女》虽然虚构了部分情节,但并没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了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并提起反诉。《今晚报》报社认为,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天津中院在近两年的审理期间,走访了天津曲艺团、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等,查证了当年邻居、作家、曲艺演员、观众等17名证人,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认定公民死亡后,虽然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
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故“荷花女”之母陈秀琴有权提起诉讼。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今晚报》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
天津中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400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今晚报》报社、魏锡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认定天津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编后语:
公民死亡后,名誉权是否仍受到保护?应当如何保护?在当时的学术界并未有定论,法律条文亦没有明确规定。
“荷花女”案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学部门的广泛讨论,使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推动了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进程。
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原标题: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