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非常明确进行了列举。如果单纯从结果上来看,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交税,但是由于其法律性质不同,导致税收后果仍有很大的不同,这在企业所得税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关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共列举了三项。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专门的解释。即“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列了四项:(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列举的项目来分析。不征税收入总是和政府有关系,或是政府财政给的,或是帮助政府收的,总之它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也不是一种盈利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而免税收入,则是对企业一些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进行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
所以,不征税收入就是,该类收入压根就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则是,该收入属于征税的范围,但是为特定的目的,免去了应该缴纳的税款。
虽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其结果都是不交税,但是在成本费用扣除上,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不仅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能扣。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