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本

7月27日

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司法考试,2007年毕业于湘潭大学获取刑法学硕士学位,曾担任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五年,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商事法官五年(2017年上半年民商事结案数居全市第一),2018年底公务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在职期间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上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民商事及劳动争议处理领域实操30年,来电咨询15273258800。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工资的问题。本案中系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工作,停工停业的原因不在于申请人,根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申请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申请人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计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单方无故解除申请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离职申请表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解除有异议,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购买失业保险损失。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替申请人购买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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