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未做胸透被拒录用案开庭未当庭宣判 教体局:未侵害妇女权益

怀孕期间参加教招考试获得笔试第二名、面试第一名,却因缺项体检中的胸透项目,未被录取。 近日,河南新乡一女子对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12月1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当事人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于11日上午9点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当事人希望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而在法庭上,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却坚决表示,希望法院驳回女子的起诉,他们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未侵害妇女合法权益。12月11日中午,该案未当庭宣判。

因怀孕未做胸透被拒录用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小晴(化名)报名参加了河南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的招聘考试,获得了笔试第二名、面试第一名的好成绩,但最终却因为缺项体检中的胸透项目,未被录取。小晴称,与她同批的共有10名孕妇。“有一名孕妇剖腹产后补做了胸透后,被录取了;还有一名为了能被录取,去做了流产。还有我们后一批报考的孕妇就被录取了。”小晴说。在体检前,小晴还电话咨询了平原示范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自己怀孕不能做胸透,而对方表示没事。在当时交体检报告单时,小请还补充了一份怀孕证明。

“因为我是孕妇,不能做胸透,做胸透的X射线会对胎儿发育有影响,”小晴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官网查询到2019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公告。该公告称,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备案。在公告正文的“招聘资格及基本条件”中,未明确规定“孕妇不能报考或被录取”的内容。

法院今日开庭 未当庭宣判

2020年11月2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小晴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处获悉,因质疑自己“因怀孕遭到歧视”,小晴对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河南原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发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12月11日,该案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前,小晴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因平原示范区离母亲家近,所以她报考了平原示范区的招教。当时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时,小晴觉得“天塌了”,想让教体局给她一个说法。

此后,小晴生下了孩子,在离家较远的一家单位工作。但小晴的通勤时间长达45分钟,对她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小晴希望法院撤销对她不予录用的决定,她表示,希望在离家更近的平原示范区工作。

11日中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据钟兰安律师介绍,他们提出三个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二被告作出的对原告不予录用决定;判令二被告依法对录用原告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在法庭上态度坚决恳请法院驳回起诉

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在法庭上表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因基层教师紧缺,基层各个学校单独招聘教师不符合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此次招聘教师由答辩人文教体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代辖区各个学校向社会寻求复合条件的教师,岗位、人数都是固定并一一对应的,并不是实施政府或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而招聘的教师在录用后与文教体卫局签订劳动合同,不入事业人员编制,仅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性质。小晴拒绝做胸透导致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因此被拒绝聘用,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即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小晴提起行政诉讼也已过起诉期限。

此外,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小晴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在招聘公告第四条“体检与考察”中明确载明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答辩人未认真研读招聘公告,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进而导致其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答辩人对其不予录用,并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称,胸部X光片是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学校人员密集,因此教招体检中,胸部X光片是必须要做的项目,否则就是置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

“被答辩人过度解读妇女权益,误解了本次教师招聘的法律性质,将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行政范畴诉诸法律,明显错误。”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称。

据钟兰安律师介绍,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在法庭上态度坚决,恳请法院驳回小晴的起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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