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而对年终奖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并非随意而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不能想发就发、想不发就不发,其发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可陷入误区。(12月7日《陕西工人报》)

众所周知,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 条、第7 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根据以上规定,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可见,“年终奖”到底怎么发放,并非只由用人单位“说了算”,“不能想发就发、想不发就不发”。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关于年终奖发放上往往存有三大“误区”,即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就没有年终奖、奖金只发给在册员工、即使合同已约定违法也要执行。一些职工往往被这三大“误区”忽悠而不得不自愿放弃属于自己正当的“年终奖”。

其实,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胆敢肆意克扣职工的“年终奖”,一方面,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对“年终奖”不敢提、不敢要;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很多职工不懂法为掩饰,采取签订强制性合同的方式,不让职工拿到“年终奖”。加之,由于一些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没有真正起到督察的责任,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违规克扣职工的“年终奖”。

因此,笔者以为,要破解职工的“年终奖”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现状,亟须“多方合力”。首先,监察要到位。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既要为职工“撑腰”,又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标准发放“年终奖”,绝不允许用人单位“说了算”,“想发就发、想不发就不发”。其次,执法要从严。相关执法部门对少数用人单位肆意克扣职工“年终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补发的要补发,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绝不纵容。其三,鼓励职工大胆维权。职工一旦遭遇“年终奖”被克扣、被拒发的情况,职工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积极大胆检举揭发,倒逼用人单位乖乖地按规定、按标准向职工发放“年终奖”。

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学法、守法、遵法。用人单位不妨多多学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切忌因“不懂法”而步入违法道路。

相信,只要监察到位、从严执法、学会维权,再辅以用人单位的守法、遵法,就一定能有效化解“年终奖”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现状,从而让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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