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的募投项目用地及审批要求
随着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设立,以及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系列文件发布,IPO实践中落实注册制的精神体现得尤为明显。2020年上半年,新三板精选层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新三板企业申报精选层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批文。
在以往IPO审核中,募投项目取得“土地、立项、环评”似乎是最基本的要求,也几乎成为中介机构的定式思维。客观来讲,对于不少企业或者募投项目而言,这些要求显得有些僵化,比较大的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我们发现,在注册制的背景下,近期部分案例中的处理方式体现出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本文拟根据现行科创板、创业板和精选层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们的经验,对拟申报企业募投项目相关审核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募投项目用地要求
(一)
IPO募投项目用地政策:从硬性要求转变为非硬性要求
1. IPO审核政策情况变化
在既往IPO审核要求中,企业原则上需要取得募投项目相应的权属证书。例如,在2010年保代培训中,窗口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募投资金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落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足额缴纳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
但近年来,从审核政策层面,募投项目拿地要求也发生了变化,监管部门原则上并未再将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产权证书作为硬性要求,具体如下:
上市板块 |
时间 |
规定名称 |
主要内容 |
主板、中小板 |
2018年6月 |
《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 |
发行人募投用地是否取得不做硬性要求,但需要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拿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19年3月、2020年6月修订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与《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观点基本保持一致 |
|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
2020年6月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
根据上表可见,拟申报企业是否取得募投用地不再作为硬性要求,但需要详细披露拿地安排及相关进度,2020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创业板审核问答中也提出,如果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还应当披露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2. 近期IPO案例实证分析
既往IPO审核案例中,监管部门常常关注到企业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安排等,企业原则上应当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权属证书或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申报时虽然未取得募投用地权属证书,但在上会审核前能够取得,原则上也不构成审核障碍。例如:2017年12月过会的新疆火炬(603080)在申报阶段募投项目所需11宗土地中仅1宗取得土地证,其余10宗仅取得了土地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但在上会前,新疆火炬均已取得该等11宗土地相应权属证书。
但随着2019年科创板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申报企业募投项目用地的审核要求也有一定层面的“松绑”。例如,根据金科环境(688466)2019年5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其募投项目用地目前尚未完全落实,仅取得政府出具的相关说明,相关地块儿尚未招拍挂。且截至2020年4月1日取得证监会同意股票发行批复前,金科环境仍未能取得该块土地的权属证书,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应披露了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二)
精选层申报募投项目用地要求:规则层面暂不明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等新三板精选层相关规定及已申报案例来看,目前精选层尚无对申报企业募投项目用地事宜存在明确的要求。
2020年6月16日刚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的方大股份(838163),其募投项目相关用地尚在征拆阶段,但也成功通过挂牌委员会会议。其中,方大股份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时间 |
进展 |
内容 |
2020年4月9日 |
征地启动公告 |
元氏县人民政府公告了公司募投项目拟用地块的征地启动公告。 |
2020年4月27日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元氏县人民政府公告了公司募投项目拟用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2020年5月11日 |
方大股份提交精选层申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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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 |
出具募投项目审查意见 |
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可变信息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同意开展前期活动。 |
2020年5月26日 |
出具募投项目用地情况说明 |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可变信息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你单位关于拟建设可变信息标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选址位于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北区,拟占用使庄村土地约90.62亩,查阅最新《元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显示,该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同意该项目办理前期用地手续。项目在建设前要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
2020年5月29日 |
对于募投项目用地出具进一步说明 |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向公司证明:该地块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办理程序合法合规,在依法批准供地方案、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后,若你公司能成功竞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你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2020年6月9日 |
方大股份审议稿披露:根据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募投项目用地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在依法批准供地方案、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公司成功竞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
注1:根据方大股份精选层申报文件披露:“为了避免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制定替代性方案。若无法取得或进度较慢,公司将对现有厂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将现有仓库物品置换至附近租赁的周转仓库,将空置出的仓库作为募投项目生产车间。公司现有厂房及仓库主体均为钢结构,现有车间面积为15,030.16平方米,现有仓库面积为10,183.72平方米,将仓库改造成生产车间具有可行性。”
注2:就上述事项,全国股转公司发布问询函关注“关于募投项目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可变信息标生产线项目建设,但尚未取得项目用地。请发行人披露取得募投用地的进展情况,如无法取得或进度较慢是否将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替代性方案。”
方大股份募投项目用地尚在征拆阶段,但其取得了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方大股份也披露了替代措施,即若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还可通过在现有厂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可见,该等政府部门出具说明+存在合理替代措施的方式也未被股转公司否定。
二、募投项目审批、备案、环评要求
(一)
IPO募投项目相关要求
根据既往IPO审核反馈情况,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手续办理进展以及是否取得环评批复通常是审核关注重点。其中,对于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文件等,也是IPO申报文件之一,关于募投项目相关政府手续的进展还需要相应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此外,科创板以及正在筹备实施的创业板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手续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板块 |
时间 |
规定名称 |
主要内容 |
主板、中小板 |
2006.05.18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2015.12.30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二)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五)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环保设备和资金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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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2019.03.01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2019.03.01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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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2020.06.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
申请文件包括: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2020.06.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 |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
根据上表可见,虽然各板块的申报文件均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但科创板、创业板的申报材料要求中加了“如有”字样。对于该等差异,我们理解可以从两方面解读: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若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则申报时无需提供相应文件;另一方面,也可理解为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文件不再是申报的必备材料。
在既往实践中,IPO申报时企业办理取得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文件以及环评批复已成为常态,特别是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文件通常作为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但结合近期科创板审核案例来看,企业申报及提交注册前是否一定需要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似乎存在一些空间。例如,根据2020年2月上市的某半导体公司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其已取得了立项备案,正在推进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见,该公司提交证监会注册前,仍未取得环评批复。
(二)
精选层募投项目的手续办理要求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精选层申报文件包括:“6-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其表述与科创板、创业板的保持了一致。
结合精选层申报案例来看,少数精选层企业也在申报时也尚未办理募投项目/备案手续及/或环评手续。例如:(1)根据森萱医药2020年6月1日《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公司特色原料药新、改、扩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备案事宜尚在办理之中;(2)根据三友科技2020年6月2日《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其已与环评机构签订环评合同,环评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小结
随着注册制改革以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不断在市场上体现和推动。对于既往IPO项目中较为关注的募投项目拿地以及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取得等问题,在近期的实践中也显得更为灵活。我们理解,这种变化是非常积极的,也非常切合科创板、创业板的定位。因为对于许多创新型的企业而言,不少的募投项目并非传统意义上需要破土动工的工程建设或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在日常经营中本就无需履行审批、备案乃至环评程序,甚至有些主管机关也认为是无需办理的;而且募投项目所需土地也可以通过多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在过往审核制下,一些项目为了满足审核要求而主动要求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流程,或者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项目成本。注册制的落实将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的使用可以更加高效,企业的精力也可以更多的聚焦于如何合规地发展主营业务。这也正是注册制的积极意义所在。
The End
作者简介
熊川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诉讼仲裁
张豪东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