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法制办:网店卖山寨 平台将连坐判定500万元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负责涉及专利的市场监督管理,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提供专利公共服务。
前款所称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是指省级、设区的市级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的假货问题日益成为消费者集中抱怨的一大弊病,特别是年末,伴随着双十一、黑色星期五以及即将到来的双十二等网购高峰期,也是商家和消费者矛盾集中爆发的时期,其中“假货”正是一条重要的导火线。
此前工商总局对此表态,消费者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应赔偿。而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再次规定,网购卖家售卖假货的,平台应负连带责任。
不难理解,电商平台商家售卖假货,本质上也是一种专利侵权行为,对此,本次国务院送出的意见稿明确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法案正式生效,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假货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不仅售卖假货的商家要受到惩罚,商家所在的电商平台也将连带受罚。相信这将对假货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法院认为,欧某晓作为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强等人作为英×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欧某晓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