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恐惧,男性不能感同身受(一辩稿)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
今天我们讲的女性的恐惧具体指的是女性在这个社会普遍受到的伤害。而感同身受现在多比喻虽未亲身经历,却如同亲身经历过一般。
我方对于是否感同身受判准是:男性所谓的感同身受是增加了女性的恐惧还是减少了,如果增加了就不算感同身受,则我方得证
关心和理解不能代表感同身受 ,你方的关心和理解都是建立在受害者是女性身上而不是自己身上
首先跟您方谈那些男性无法感同身受的女性的恐惧
第一,在两性关系中女性往往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性较弱,
根据《中国法务部》:女性作为性犯罪中的被害者是男性的13.13倍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对中国内陆的性犯罪报告》:有10.8%左右的未成年女性曾遭受程度不等的性骚扰,也就是说,每10个女孩中就有一个曾经是性犯罪的受害者,77%的施暴者都是女孩的父亲。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国的强奸罪条文将只有发生在男性对女性生殖器(阴道)的强迫性性行为定义为强奸,强迫使用工具、手、嘴、肛门等均不在条文内容涵盖范围内,法律上的空白也让很多女性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所以女性容易被迫发生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再者现实生活中每年都有大量男性性侵女性的案例 ,造成女性对性侵的恐惧
第二 ,因男女生理结构差异,女性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根据世卫组织的数据也显示,同体重下的肌肉量,男性平均要比女性多近20kg。而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20年)》,中国18-44岁男性的平均身高也比女性高10cm以上。所以女性跟容易受到人身安全的迫害 再者每年男性家暴,强奸的案例数不胜数,造成女性对个人安全的恐惧
再者你方所谓的感同身受,无疑是部分男性能够熟悉女性心理,然而但他们以满足女性心理需求在两性暧昧关系中对其进行诈骗,就会对女性心灵造成更大伤害,因此我方不认为这叫感同身受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部分男性无法真正对女性的恐惧感同身受。
底线逻辑,很多感同身受只能发生在个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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