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每日一税】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应当这样进行财税处理
【20210202 每日一税】
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应当这样进行财税处理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8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用于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进行了资本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用于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进行了资本化,查阅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也未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每日一税认为,M公司亏大了。
现就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有关事项,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吉祥集团2020年1月向银行借款10,000.00万元,年利率4.5%,借款期限5年。该款项作为股本金全部投资到四川吉祥科技公司。
吉祥集团2020年应付银行借款利息=10,000.00*4.5%=4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0.00万
借:财务费用 450.00万
贷:银行存款 450.00万
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集团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且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不存在购建期,从投入到取得投资所有权均在同一时点,因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应当直接列入“财务费用”。
吉祥集团财务观点:长期股权投资是资本性投入,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
每日一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吉祥集团财务根据自己的理解,也不能提供对外投资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法规依据,每日一税认为其会计处理值得商榷。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借款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2.印花税:略
3.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借款费用,其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应当在发生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本条是对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了列举,并明确规定其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只能分期扣除或者摊销。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是限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此类费用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购建期间,在这些资产购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而发生的所谓借款费用,是不允许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是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税务处理。
而用于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发生的利息并不在该条列举的需要资本化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在按照一般的处理规则允许其费用化处理,即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税前列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本条规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即实际投入的投资款)为成本,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扣除。
因此,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借款费用,不得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成本,如果不允许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则永久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显然《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企业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在发生当期作为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每日一税认为,M公司将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进行了资本化,亏大了;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思考:A公司收到股东投入的专利技术,如何确认该专利技术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