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出口指南
水生动物出口怎么做?
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儿~~
一般用于外贸出口的水生动物,多是养殖的水生动物。其种类繁多,按照用途划分大致为三种,有食用水生动物、观赏用水生动物和种用水生动物。水生动物包括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他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
中国水资源丰富,适宜水生动物养殖。随着水生动物养殖业的逐渐发展,许多水生动物养殖企业都面临出口业务,那要想将水生动物销往海外,该怎么办理海关手续呢?马上为你详细解答。
出口资质
01一般资质
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养殖场应具有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
02特殊资质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的登记注册包括以下三类:
1.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2.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3.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水生动物的养殖场
水生动物的卵化、育苗、养殖场所。
水生动物的中转场
用于水生动物收获后或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整理、包装等用途的场所。
养殖场
注册登记
申请条件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以上是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养殖场和中转场还需要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2.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3.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2.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2.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3.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4.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5.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6.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7.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所需资料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5.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办理流程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申请,具体流程为:“首页”——“行政审批”——“更多”——“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
注册登记业务流程:
出口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由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报,申报时企业应当出具供货证明、合同等。
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依据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
2.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产地隶属海关受理出口申报后,还会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检疫出证及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运输工具加施标识,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准予出口;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
口岸受理及报检
启运地海关与离境口岸海关不一致时,实施口岸查验制度。
1.口岸受理
离境口岸海关受理出境申报,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及相关资料。
2.口岸查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核对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的,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主要国家和地区准入要求
日本
我国向日本出口的水生动物包括观赏水生动物(金鱼)和食用水生动物(贝类、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无脊椎类等)。
1.进口许可
向日本农林水产省动物检疫所申请,适用范围为鲫属(Carassius)、锦鲤(Cyprinus carpio)、鲢鱼(Hypothalmichthys molitrix)、鳙(Aristichthys nobilis)、草鱼(Ctenopharyn godonidella)青鱼(Mylopharyngodon piceus)、鲑科鱼类的发眼卵和鱼苗,对虾属的幼体、仔虾和幼虾等。
2.对输出国际/地区/养殖场卫生要求
无疫国家/地区/养殖场:
必须确保出口水生动物来自无输日水生动物检疫疫病的国家/区域/养殖场,主管机构必须按照或参照OIE法典要求开展监测,确认无疫。
有疫国家/地区/养殖场:
(1)至少出口之前一年中没有发生疫情。没有出现未知原因的大量死亡,出口国没有强制性给与疫病防控。
(2)出口前,要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出口前,要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鲫和鲤分别是15天和12天、南美白对虾50天、长臂虾10天),隔离期间抽样进行检测。如果出口的是卵或苗种,还需取亲本进行检测。
3.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要求
(1)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 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g/kg。
“肯定列表”中涉及鱼贝类(限甲壳类)的限量标准主要包括10项正式标准和43项暂定标准两大类,另外还有7种(巴龙霉素、克伦特罗、杀螟硫磷、四氟醚唑、溴替唑仑、乙酸去甲雄三烯醇酮、粘菌素)在任何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农业化学品。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ppm。
(2)污染物和生物毒素
日本厚生劳动省第三百七十号规定:
内海内湾(含内水)鱼类(可食用部分)中的多氯联苯(PCB)限量值为3ppm(暂定标准);
远海近海鱼类(可食用部分)中的多氯联苯(PCB)限量值为0.5ppm(暂定标准);
鱼类中甲基汞限量值为0.3ppm及总汞限量值为0.4ppm(临时限量);
日本食安输发0306第2号规定:
贝类及其加工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paralytic shellfish poisoning toxin)限量为4MU/g;
腹泻性贝类毒素(Diarrhetic Shellfish Poisoning toxin)限量为0.16mg/kg。
韩国
我国是韩国最大的水生动物贸易国家,输韩的水生动物主要为食用水生动物,包括贝类、鱼类、头足类、甲壳类等。
1.出口人工养殖的活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海关注册的养殖场。
2.中国需将注册养殖场的名单通报给韩国检验检疫机关。
3.海关对注册养殖场实行监督管理,按照韩国对活水生动物的卫生及检疫要求,对注册养殖场开展规定项目的监测,并应建立监测档案,确保出口活水生动物符合韩国的卫生安全要求。
4.对食用、种用、观赏用、试验研究调查用水生动物按照韩国2018年修订的《水产生物疾病管理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检疫对象水产生物种类及疾病”名单实施检疫。
5.对输韩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6.出口垂钓用水生动物需同时进行有关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或监测。
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观赏鱼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世界最大的观赏鱼进口国。
1.管理体系
(1)官方主管机构:美国农业部APHIS;
(2)适用法规及要求:《动物卫生保护法》《进口活有鳍鱼类指南手册》;
(3)监管范围:
对进口到美国的大部分活的有鳍鱼类,没有特别检疫要求;8种对SVC易感的鱼类及其精液和卵要接受监管。
2.进口许可办理
(1)办理机构:美国农业部进出口服务局;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通过审核的颁发进口许可证;
查询网址:http://www.aphis.usda.gov/wps/portal/aphis/home/
欧盟
中国输欧水生动物是淡水观赏鱼,种类多为非开放性水域养殖的各种金鱼、锦鲤和热带观赏鱼(罗汉鱼、孔雀鱼、鹦鹉鱼等),约占中国观赏鱼出口总量25%~30% 。
1.出口用于养殖、暂养、垂钓渔场及开放式观赏设施的观赏鱼:仅能从欧盟实施条例No.1012/2012所列的第三方国家、地区或隔离区出口到欧盟,我国只有鲤科鱼类允许出口;
2.出口用于供密闭式观赏设施的观赏鱼:如果属于欧盟外来疫病和非外来疫病列表中疫病易感的种类,仅能从欧盟实施条例No.1012/2012所列的第三方国家、地区或隔离区到欧盟,我国只有鲤科鱼类允许出口;
3.出口用于供密闭式观赏设施的观赏鱼:如果不属于易感种类,仅可OIE成员国,或者来自于1251/2008条例附件3所列的,与OIE达成协议定期提交其动物卫生状况的国家。我国此类观赏鱼出口没有品种限制。
香港地区
香港水生动物主要来自内陆,包括食用淡水鱼类、食用海水鱼及贝类、甲壳类以及观赏水生动物。
1.企业注册登记
(1)生产企业注册。香港对内陆供港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海关总署定期向香港食物卫生环境署提供推荐注册养殖场名单,经港方确认后,视为取得香港官方注册。取得注册登记资质的企业可向香港出口注册品种的水生动物。
(2)进口商注册。为了方便追溯进口食用水生动物,香港食物卫生环境署食物安全中心已于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推行活生食用动物及活生家禽进口商/分销商自愿登记计划。《自愿登记为活生食用动物及活生家禽进口商/分销商申请书 (PDF)》在食物安全中心官网上,可自行下载。
2.安全卫生要求
(1)依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规定,对使用药物进行管制。
7种禁用药物的管制:
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阿伏霉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
37种限用药物的管制:
2001年12月31日起:土霉素、磺胺类药物、金霉素、强力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邻氯青霉素、双氯青霉素、氨苄青霉素、苄青霉素、四环素
2003年1月31日起:卡巴氧、二氢链霉素、二甲硝咪唑、呋喃他酮、呋喃唑酮、交沙霉素、甲硝唑、链霉素、甲氧苄氨嘧啶
2003年12月31日起:即杆菌肽、头孢噻呋、多粘菌素、丹奴氟沙星、英氟沙星、红霉素、氟甲喹、庆大霉素、伊维菌素、柱晶白霉素、林可霉素、新霉素、恶喹酸、沙拉氟沙星、大观霉素、替尔谋宁、泰乐菌素、维及霉素
(2)污染物
香港食物掺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V)相关规定。
《香港兽药规管条例》限定铜的限量为20mg/kg
参照欧盟有关标准,在出口河蟹中检测环境污染物二噁英+二噁英样多氯联苯,限量要求为6.5 pg/g。
(3)农药
参考《食物内除害残余规例》相关规定。
新加坡
中国出口到新加坡的食用水生动物主要有鱼类、甲壳类和软体类等。
1.企业注册登记
出口新加坡的食用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海关注册的养殖场。
2.安全卫生要求
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必须符合新加坡《食品法》和《食品条例》中规定的限量标准。如果新加坡没有相关规定,则必须符合CAC限量标准。
温馨提示:
更多进口国家和地区准入要求可登录“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http://www.tbt-sp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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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贵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