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是保障被处罚对象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执行。其中所例明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为三项制度。
其实早在2018年之前,全国税务系统就已开始了三项制度的试点工作。新的《行政处罚法》吸收了三项制度的成果,并将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新《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从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行政处罚的公示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还有处罚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以税务行政处罚公示为例。
在税收执法公示制度中,税务行政处罚公示只是其中的一项。目前全国各省税务机都有统一的执法公示平台,对于税务执法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的内容实时进行公示。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的服务大厅建的公示栏,以及大厅的滚动屏都会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在税务执法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当然了,税务执法人员信息的公示,也是相对人行使回避权利的前题。按规定,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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