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看:适用“30%无票办案费用”的正确姿势

作者丨刘海涛

来源丨税务律师圈

刘海涛

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税务律师、税盟团队成员

最近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明确答复:无票办案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和预扣预缴时填写在“其他扣除合计”中的“其他”栏目中。

关于律师行业的“30%无票办案费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01

什么是“30%无票办案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基本上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也就是我们常说的“30%无票办案费用”。

举例说明,假如张律师是律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其与律所针对某案件签署分成协议,张律师针对该案件取得50万收入。则根据上述规定,张律师取得的50万收入可以税前扣除30%,共15万元,仅针对其余35万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前扣除的15万是不需要发票等票据来证明的,所以我们称为“30%无票办案费用”。

02

无票办案费用可以作为律所的经营支出税前扣除吗?

因为聘用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分成收入是作为律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对于聘用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可以全额作为律所的成本支出税前扣除的。

接上例,张律师取得案件分成收入50万元,律所账务处理是记支付张律师工资收入50万元,这50万支出律所可以凭借工资表全额在律所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中扣除,不需要其他发票等票据。也就是律所合伙人可以将50万全额作为支出扣除,同时张律师仅针对3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律所合伙人和聘用律师来说都是利好的政策。

03

合伙人律师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律所和其他合伙企业不同,合伙人本身也是可以办案的律师,那么合伙人能不能适用这个利好政策呢?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只有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才可以享受该无票办案费用扣除的政策,合伙人律师是不满足适用条件的,因此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有合伙人可能会认为,反正自己也是在本所执业,也可以成为律所的雇员。是的,文件只是针对雇员律师给予的相关优惠,如果合伙人本人也想适用,那就是承认自己有作为雇员律师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收入。而作为合伙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不但不能省税,还会造成税收负担加重,原因可以参见《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所以建议合伙人不要适用这个政策。

综上,聘用专职律师可以享受30%无票办案费用,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

需要提醒的是,律所的雇员律师在适用这个政策时,既然已经享受了30%无票办案费用支出扣除,在承办这个案件时的实际支出即使已经取得发票,也不能在律所再进行扣除了。即如果这个案件已经作为分成案件了,办案时的任何支出都不能再在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

但这不代表办理这类案件时就不用索取发票了,因为如果律所是一般纳税人,此时办案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所以,律所的任何一项税收策划都要全面考虑,不能仅针对某一个税种单一安排。

04

结语

税收问题是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也是被律师行业长期忽视的自身问题。究其个中缘由,既有律所法律关系主体定位缺失的系统性原因,也有律所税收征管方式的历史原因。但不论如何,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做好自身税收合规才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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