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002)-法学的产生、发展、主要流派

现在其实前沿的法理学已经不再是《考试分析》中的这一套传统法理学了。现在的法理学研究前沿主要是法经济学,就是我们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桑本谦、戴昕教授他们在研究的法经济学,但是,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变革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

《考试分析》中介绍的各个法学派的这种历史沿革,就是基于法理学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范式来划分的。其实,法理学的发展就是法学家们不断在探索新的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哲学分析方式。法理学学的好,就是“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

然后我们我们具体来看一下知识。首先,我们看一下我们整个法学的学科定义。法学的含义: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所以说我刚刚说什么,我们法学研究的是什么?法律,只是我们的研究材料研究对象,它不是最重要的,而背后形成法律的一整套的逻辑思维和基础理论,这才是我们法学最重要的东西,——“及其规律”。所以,法学研究的是“法律”这一现象“以及其运行的规律”。这个规律主要就是法理学的研究。

当然,法学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也都必须对这个规律进行研究,比如说,刑法的研究针对的刑事法律、刑事案件的背后规律,包括民法上如果有新的民事现象的出现,我们就要研究这种新现象,并调整我们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现象,对吧?

但是法理学,它可以把所有法学分支学科的规律浓缩、提炼,概括出可以普遍适用的抽象思维体系和研究方法。识别共性、凝练抽取,并反向内涵于每一个法学的分支部门。所以我们再回顾一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这个定义要记住。

另外,我们法学是“人文社会学科”这个也很重要。什么样的学科叫人文学科?比如说中文、英语这些语言类学科都是人文学科,然后什么社会学科?社会学、政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这些是社会学科,人文学科往往不十分关注社会效用,它更偏向形而上学,或者美学。但是社会学科是以社会现实为研究基础的,并致力于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与调整的学科。而我们法律是两者兼有,我们有一个分支,叫法律修辞学,专门研究法律概念的修辞与表达。我们法学既要凝练这种这种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我们又要关照社会现实,因为法律本身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所以它是一个交叉学科,叫人文社会学科。

然后我们整个的法学体系分类:

1.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个角度,可以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包括这两门:一个叫法理学,一个叫法律史学。《考试分析》中要求学习的叫做中国法制史,它只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这两门合称为理论法学。然后,应用法学就是我们日常常听到的民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等二级学科。

3.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交叉学科。这个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学大类。政治学,社会学,监狱管理学,公安学等。还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些学科其实都是拿的我们法学的学位。而法学本科,就是我们法学一级学科。以上提到的那些法学大类下其他的学科,都是我们的法学边缘学科,或者叫交叉学科,但是他们都归于我们法学大类之下。所以说我们法学是帝王之学。既然学了法学,你们就要对自己有一些新的定义,要有一些相对于其他学科的骄傲感才行。这个我们后面学到法律的基本的内涵的时候,我们会讲啊。

然后我们看一下法学产生的条件。首先,法学产生,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然后其次要有从事专门研究法律的学者阶层出现。其实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量变引起质变。

法律这一个现象的材料积累的足够多了、足够复杂了以后,它内部会逐步产生自己的自生逻辑,然后这个逻辑和规律我们就要开始要认识它,运用它。由此,法学这一科学就诞生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学的历史发展与主要流派。

在西方,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可以简要的记为“缘起希腊,盛于罗马”。我们知道,其实我们近现代所有的制度的产生,其实都是起源于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复兴的就是古罗马文明。包括我们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包括一整套的资产阶级制度,实际上都是源于文艺复兴。

下面看一下主要的法学流派。这几个主要法学流派你们要连在一起看,仔细梳理一下,它是有一个时间轴的。

12到16世纪,是什么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所以说12到16世纪时期是以研究和恢复古罗马制度为目的的,研究法律的主要方式就是对罗马法进行注解。所以叫注释法学派啊。说白了,那个时候就像我们在戊戌变法的时候,康有为做的事情一样。叫做“托古改制”。

文艺复兴主要发生在意大利嘛,所以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也都是意大利人。

然后17到18世纪,这个时期就已经进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注释法学派是启蒙时期,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真正开始近现代法律思想体系的构建与发展。这个时期最先出现的是自然法学派,那么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是指什么?这里涉及到哲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形而上学。什么叫形而上学,可能映入脑海的印象就是“孤立的、片面的”,这是它的特点。但是形而上学的本质是什么?

形而上学的起源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什么叫理想国?就是我们现在存在的物质世界,你、我,我们这些“人”,包括桌子,椅子,所有东西,只要我们现在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的东西,这叫“形”。这是我们当时翻译的时候,我们把这个概念翻译成“形”,其实在哲学概念上就是“实体存在”,“实体存在”背后有一个本源,这个本源规定着“实体存在”,包括“实体存在”产生、变化、消灭的运行过程中的规律,这就是哲学上的本体论。然后这个本体是什么呢?柏拉图认为就是在我们现实,我们能够触及到的世界之上,有一个恒定的,完美的不变的一个理想国。这就是所谓“形而上”,在我们这些“形”之上有一个完美的理想国,在这个理想国,规定着我们的世界,对于那个理想国的状态,我们只能不断向其靠近但永远达不到。我们要一直受那种基本规律的支配,受那个完美世界的支配。

也就是说,柏拉图认为规律是什么,是孤立的、静止的,就是因为“形而上”的东西是不会变了,规律也是不会变的,因为规律是被完美静止的理想国所规定的。所以“形而下”的世界就存在着恒定不变的真理。自然法学派兴起的时期就是形而上学的哲学占主流地位的时候。我们社会有恒定不变的这样的一种美德或者法则,比如天赋人权。这些人权里面包括什么?就像美国独立宣言里所说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的表述就是自然法学派的思维,认为这些东西是天赋的,是形而上的那个理想国赋予人恒定不变的权利。也就是所谓“不言而喻”。

这种权利是恒定的,静止的,完美的,谁也不能破坏的。我们现在都知道,其实这种思维是有问题的,对吧?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明白,形而上学是有谬误的。但是在那个时代大家就这么想的,自然法学派高喊出了天赋人权,标志着近现代法学的开端。

借助形而上的这种完美权威性,使得对自由和民主的讨论成为了“不可讨论”的话题,就是没有任何人能够限制我们民主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君主也不行。它带来的就是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启蒙运动以及后面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这种绝对真理的定义会激发人心中的革命热情。你看形而上学,虽然不够科学,但是真的很有感染力。然后资产阶级革命,就被这种自然法学派思想引导起来了。以这个为基础框架所建立的整个的法学体系就是我们现在法学体系的基础。你看一下自然法学派的这些代表学者,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随便挑一个,都是响彻哲学史的大师,他们每个人都不仅是法学大家,而首先是大哲学家。这么多的大师就意味着自然法学派是开端之源。

后面的流派之中的学者,就很少有达到自然法学派这些大师们地位的人了。就像现在再牛的教授,他能有孔子、孟子牛嘛,对吧?这些人是写“经”的,我们后面这些教授学者只是写“传”的。

然后19世纪是分析法学派兴起。19世纪已经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也就是帝国主义时期了。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刚兴起的时候,需要用法学来对抗封建主义。那时候的法学是一个新生的、充满朝气、充满活力的青年。它代表着新生世界的真善美,但是到19世纪的时候,他们已经成了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经开始散发出腐朽的味道了。这时兴起的主流法学流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或者也叫分析法学派)就开始强调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什么叫实证主义哲学,实证主义哲学就是强调经验,其实这个时期已经开始逐渐显露出法律的本质了。就是说它不再以一个恒定不变的美德基础来评价法律,而是以实用性来评价。

就是一个法律颁布了以后,不管这个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这都不是法学家应该考虑的事情,法学家该考虑的是这个法律是否会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主张就是整个法律体系能够完成一个完美闭环,它能够内部逻辑自洽就可以。所以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主张是“恶法亦法”。只要法律是通过法定流程被制定的,没有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就应该被执行和遵守。至于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维护了自由、平等,都不是法学家该去做的研究,而应该是政治学、社会学去做的工作。所以有一句很经典的分析法学派名言: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这时已经成为一个精密的机器。这个机器去杀谁,我不管,去碾碎谁,我也不管。他开不开动,我都不管,只要我保证把这个机器保养好,保证能流畅开动就行了。明显看到,资产阶级已经开始散发腐朽的气味了。“恶法亦法”这种话都能喊得出来,对吧?

其实现在的英美依旧是这样,在我们现在法学研究中,分析实证法学派还是主流。这在法理学的研究方式上叫法教义学,法学院的老师们如果是在英美留学后归国的,受英美的这种法教义学的影响比较大,很多时候你就会经常听老师说,你这样分析问题不是一个法律的分析方式,是经济的分析方式,是政治的分析方式,是社会学的分析方式,而不是法律的分析方式。法律,我们就管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就好了。但其实现在这个已经不是法学前沿研究方式了。

所以说它虽然还是主流,但是现在前沿的是什么?就是社会法学派。因为资产阶级的腐朽,整个法学体系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我们不得已,一定要将其他学科的这种正义与否的评价标准引入法条的评述,他就开始有学科交叉,比如要把社会学的评价体系引进来,就形成了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关照的角度就与分析法学派不同。社会法学派关照的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社会的整个的这个公平正义,以及我们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没有影响?这种研究范式也被称为法社会学,再进一步的研究方式就是法经济学,比法社会学走得更远一点,它是把经济学的分析方式引进法律中来,对一个法条好或者坏的评价,要看这个法条是促进了社会经济效益的进步,还是阻碍了经济效益。比如说,刑法一个法条被修改了,这种修改到底在社会现实的运行中,是造成了犯罪率的升高,还是犯罪率的降低?这叫法经济学。你看,它就不再是说法条修改以后,有没有跟其他刑法条冲突,有没有跟宪法冲突,它不再关照这些东西了。法律能脱开社会现实吗?是绝不可能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纯粹依靠抽象精密的逻辑,其实不是法律生命力的基础,法律的生命力要落脚于社会现实的实践反馈。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英美的法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要知道英美和欧洲大陆是不一样的。欧洲大陆跟我们国家的法律特点更相似,我们国家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特点上,我们更偏向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这种成文法的体系,特点就是立法先行,运用的是演绎思维。是要在立法前先有对社会现实的抽象想象框架,依据对社会现实的提前想象先行立法,再以法律为大前提,对整个社会生活中进行法律调整。

但是这样的体系,立法依据的都是猜测和想象。但社会太复杂了,人的行为千变万化。而英美是判例法体系,讲究司法先行,运用的是归纳法的思维。通过法律实践和判例的积累,逐步总结提炼出法理。所以人家英美的律师、法官,全部都是靠经验。为什么英国法官、律师都要戴假发,就是为了显得老,老才是有经验。法学是人的学科,而不是法条的学科。我们要学的是什么?是法律如何作用于社会,而不是这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学习法律就是背法条,研究法律怎么规定,这种事情您只要识字都能干,那根本就不需要律师,也不需要法学家。为什么法学学习要花费那么长的时间,那么贵的学费,学习的根本就不是法条本身,学习的就是法条背后的逻辑,学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为什么英美能够一直走在前沿,就是因为英美法学教育最明白这一点。英美的法学教育大部分的时间都不是放在书本的学习上,而是放在聚会、研讨、交流上,包括组织各种的辩论、演讲活动,就是为了让学生明白,法学的生命力不在于法律法条,而在于学会分析理解人与人的关系,并能够将法律这个工具,运用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之中。

整个法学流派的变革,就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从最开始的时候,一个朝气蓬勃的青年,自然法学派,主张天赋人权。到19世纪,成长为一个油腻的中年大叔,分析实证法学派,再到现在,资本主义世界已经老了,但是它内部有新生,社会法学派等新生流派涌现,对已经垂垂老矣的帝国主义法学喊出抗议。甚至包括曾经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其实也都是对于这种老年的、已经垂暮的帝国主义的法律的一种反抗。

当然,我们还要看一下马克思主义法学。我们必须要好好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所有的法学,实际上都要根源于一个哲学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根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运用的哲学工具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所称“上层建筑”中十分发达而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也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就是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习将贯穿我们整个学习过程,将在下面的内容中进行更详细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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