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离婚协议中的条款系一个整体,即使存在赠与条款,亦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协议中的条款系一个整体,即使存在赠与条款,亦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亦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杨某负有给付女儿教育基金的义务,但杨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故罗某对此提出相应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并非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杨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2021)京民申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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