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与哈耶克之自然秩序思想

老子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因其强调自然、自生自发,反对人为设计和政府干预等,常被误解为是一种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其实不然。既为秩序,就是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在老子那里这一规则就是“道”;在哈耶克那里就是由习惯、传统、法律等构成的“一般性规则”。道是“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天下母”。天地人,自然与社会,君王与民,因道而存,故“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无为”的自然秩序只是道的一种体现。哈耶克也认为,“一般性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对它的遵循“乃是我们存在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规则系统的环境中,自然秩序才是可欲和可求的。可见,“道”与“一般性规则”是老子与哈耶克社会哲学中各自自然秩序的核心所在。同时,老子和哈耶克都认为“道”和“一般性规则”具有理性不及,即不可认知的特性。
  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老子的“道”既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实存本体,又是世界的客观规律。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不仅是人们遵循“一般性规则”进行行为互动而形成的,也是人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发生互动而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哈耶克那里,“一般性规则”与人的作用是双向的;而在老子那儿,“道”与人的作用是单向的。显然,在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面前,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极不一样的。其二,老子的“道”作为规律、规则,它具有循环往复、返本归根的特性。而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从历时性的继承来看,它是不断进化的:一些规则刚开始采用时可能是偶然的,而后在实践中进行试错,优胜劣汰,自然选择,遂成一般性规则,而且整个社会的一般性规则系统在缓慢进化中不断纳入新的经验,呈累积的态势发展。抛开哈耶克的“西方中心主义”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偏见不论,其“一般性规则”较之老子的“道”更接近于人的生活世界与社会历史的真实,对现代社会也显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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