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基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附农村宅基地18问
正文
本文综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材料整理
转载自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
那么小李和小王谁的想法更正确呢?
(答案往下看)
Part
1
梳理动迁利益
◆ 动迁利益主要分为三种:
01
宅基、房屋以及青苗补偿款
02
动迁安置房的优惠购房面积
即动迁安置人口能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动迁房的份额(通常以平方米计算)。
03
动迁其他费用
以上三类动迁利益的分配方式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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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宅基、房屋以及青苗补偿款如何分配?
01
老房获批新建
02
参与老房翻修
媳妇嫁过来后,参与了对房屋的维修和翻造的,对房屋当然也有贡献,如粉刷外墙、屋顶平改坡、新造几间小屋等。
03
对房屋内部重新装修
以上几种情形,在分配宅基和房屋补偿款时,媳妇虽然未参与老宅基房屋的审批和建造,但法院仍会酌情参考媳妇对房屋的贡献程度予以适当分配。附属苗木的补偿款通常以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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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优惠购房面积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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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动迁其他费用如何分配?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什么?
回到开头案件中小王和小李的问题,对于宅基和房屋补偿款,如果两位媳妇没有小编提到的三种情形,确实不能参与分配。但对于后面两类动迁利益,只要两位媳妇被确定为动迁安置人口,就可以依法享受应得的动迁利益。
◆ 注:因各地动拆迁政策不同,本案法律观点系参考金山辖区内动拆迁政策得出,请各位读者在遇到实际动拆迁法律问题时,结合当地动拆迁政策综合判断。
干货:关于农村宅基地18问
0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0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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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0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0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05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06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
07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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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08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09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0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1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2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13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14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5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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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17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18
宅基地动迁补偿方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