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不予赔偿决定仅是赔偿请求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 2024-05-10 00:47:27 裁判要旨因瑞金房地产管理局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仅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故并非独立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赔偿请求人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赔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2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峰,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金都大道190号市政大楼。法定代表人:赖联春,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谢峰诉被申请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瑞金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17)赣行终5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峰于2017年1月20日以瑞金市政府作出的瑞府复不字[2016]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审法院查明:谢峰因对江西省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向瑞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支持其行政赔偿请求。瑞金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瑞府复不字[2016]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谢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同年11月19日,谢峰以不服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为由,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金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17年2月27日,瑞金市法院作出(2016)赣078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谢峰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赣州中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赣07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判决。谢峰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已经由瑞金市法院(2015)瑞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赣州中院(2015)赣中立终字第78号行政裁定予以裁判。谢峰不服,遂提起本案之诉。一审法院认为: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谢峰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赔偿,谢峰不服该决定,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峰向瑞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瑞金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谢峰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谢峰已就涉案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立案并作出相应处理。谢峰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已在谢峰提出的其他诉讼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裁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7行初9号行政判决:驳回谢峰的诉讼请求。谢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并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谢峰对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依法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向瑞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瑞金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且谢峰提出的相关请求均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并受生效裁判所羁束,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赣行终5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峰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谢峰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认为赣州中院(2017)赣07行初9号行政判决、江西高院(2017)赣行终520号行政判决、瑞金市法院(2016)赣078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赣州中院(2017)赣07行终3号行政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等情形。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峰向被申请人瑞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主要是:撤销瑞金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瑞金房地产管理局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仅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故并非独立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赔偿请求人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赔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请求均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并受生效裁判所羁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谢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蔚 强审判员 何 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梦娟 赞 (0) 相关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50则(五)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039 对于明显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 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类似决定的,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韩某舟等10 人 ... 最高法案例: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quo ... 最高法案例裁决:预期收益可否要求违约方赔偿? 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预期经营利润的丧失,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 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 ... 最高法案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未被撤销,仍不能获得赔偿 裁判要旨 光山县政府拆除王成明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王成明有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因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光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均认定涉案房屋 ... 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后附裁判结果相反的最高法案例) 昨天有个律师朋友咨询我,他的当事人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去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他质疑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该比行政诉讼大一些, ... 最高法院案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建筑物价值,不及于土地 原创天同诉讼圈2021-04-20 10:28:20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本身,即仅对建筑物价值部分有优先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土地部分. 标签:|工程款|优先 ... 求爱不成,女记者被已婚男主编殴打致死:0赔偿,仅判15年,还曾经是奥运火炬手 愿你 心中有梦想 眼中有温柔 脑中有哲学 ● 作者 |橙子 ● 来源公号|正经婶儿 01 这里是周末不定期更新时间. 如果大家在微博上搜这样的一个词条,"男子殴打女记者致死获刑15 ... 最高法案例:排除限制竞争授予的特许经营许可,可以撤销 为了排除限制竞争授予的特许经营许可是可以被撤销的.董国女律师解读:关于产权保护案例的系列案例,其中有关于特许经营许可领域的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想跟大家一起探讨下. 在特许经营许可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例 ... 纯干货!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和认定(附:最高法案例) 2018-08-09 作者:刘鹏飞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擅长业务:股权纠纷.股权对赌.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仲裁;电话:13661084204 ,邮箱:lpflawyer@126.co ... 最高法案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征收土地行为是一个系列行政行为,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