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押金篇
前面三期推送了竞业限制、劳动者向单位追索损失及单位向劳动者追索损失等内容,本期是关于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及押金的相关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及办证费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与A公司签订的《员工专项培训协议书》,并向A公司交纳的培训费及办证费,其向上诉人主张返还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85号】
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费用
虽然本院认定A公司系违法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但是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履行通知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L存在旷工事实,L对劳动合同解除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为支付赔偿金,并不包括承担培训费;第二,A公司、L签订的员工培训学习服务协议约定L培训结束后最低服务年限10年以上,未满服务年限L提出辞职或被动离职,A公司有权根据L实际协议服务年限,要求L承担一定的受训费用;第三,A公司为L支付了学制二年的培训费516800元,金额较高,L参加培训获取了培训价值,但因劳动合同解除并未为A公司服务,在此情形下由A公司负担全部培训费并不合理,L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L承担20%的培训费103360元,因A公司已向学校支付培训费,L应当将该部分培训费返还给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9)鲁0212民初973号】
三、以不交接工作为由主张违约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违约金情形,不予支持
原告以被告终止劳动合同、不交接工作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81民初1029号】
四、劳动者以普通民事案件起诉要求单位返还押金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L主张以普通民事案件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L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交纳给A公司的车辆押金,L于2017年11月辞职,诉讼时效开始起算。L于2019年6月11日向A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2020)鲁02民终101号】
五、即使有劳动者签字,对于实质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A公司以风险金、保证金名义收取L工资41973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应当予以返还。虽然L在A公司制定的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但该管理规定约定以劳动者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股金、兑现工资等冲减货款欠款,实质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A公司以上述约定为由主张不应支付L克扣的工资41973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