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不升反降”有违改革初衷

【经岚观察】18030

环境保护税“不升反降”有违改革初衷

文/李志青

日前,财政部公布2018年1-6月的财政收入情况,其中,在总规模为104331亿元的一般公共收入中,资源税为840亿元,同比增长20.2%,而今年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为46亿元。从中可见,在高达10万亿的一般公共收入中,环境保护税的占比基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同时可见,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之后,与上年度的排污费相比(2017年全国排污费规模约为180亿),1-6月环保税实际上的不升反降。这与环保税费改革之初所确定的“税负平移”原则显然并不相符。根据税法,环境保护税是一种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就上半年度的征收规模来看,环保税还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一定程度上,环保税的实施有违最初改革初衷。

环境保护税,顾名思义,就是用税收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这个工具的最关键之处在于,要将污染的成本与税收相持平,也就是每单位的排污都必须按照其所造成的环境负担缴纳相应的税收,以此来提高排污者的排污成本,进而实现生产在社会成本与收益上的平衡关系。当然,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有所区别,其实这是一种有弹性的“价格机制”,排污者可以在“排污、纳税”和“少排污、少纳税”之间进行选择,事实上,正是这样一种机制,可以激励排污企业开展各种环保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的转型。应该说,环境保护税的初衷是给排污企业一个选择的空间,只要税制设置合理,的确可以促进企业转向相应的绿色生产和经营。

但问题是,从目前的数据来看,企业总体上的环境保护税负水平出现了不升反降的情况,究竟是环保税的税制结构本身发生了积极作用,还是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呢?值得探究。

第一,是否与税基的变化有关?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的环境质量数据,目前在环境治理上的确出现了积极的势头,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下降。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上半年工业生产平稳增长,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38个行业增加值保持同比增长。这些都说明环境保护税的整体纳税税基并没有在半年内产生明显的变化。当然,也不排除达标排污和纳管排污等方面因素对税基所产生的可能影响。

第二,是否与税率的变化有关?从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上来看,根据之前各地区公布的情况,除了部分地区的税费率不变之外,其他省份的税费率都有所提高,这说明,理论上而言,根据新的税率,环境保护税理应比之前的排污费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第三,是否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有关?排污费的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体则变成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的变化必然会造成某些信息上的不对称,比如,根据规定,环保部门应该将纳税企业名单和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否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第四,是否与纳税的范围变化有关?根据笔者的研究,当前的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对象在范围上与排污费的确存在一些差异,比如VOC的排放之前是需要缴纳排污费的,但却不在环境保护税的纳税范围内。当然,范围上的差异性及其影响究竟有多大,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除此之外,环境保护税的下降还有可能与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有所关联。但不论上述哪个原因,环境保护税的不升反降都说明,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在污染成本上,当前企业的总体直接环境负担是有所下降的,而与此同时,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却有所上升(如国内增值税33600亿元,同比增长16.6%;企业所得税23928亿元,同比增长12.8%。),这样的税负结构变化在中长期将不利于企业加大节能环保领域的投资,也不利于企业转变其生产经营方式,更不利于国家现代环保治理体系的建立,有违实现社会经济绿色发展的改革初衷。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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