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对证据效力的影响
民事诉讼中存在较多关于举证期的规定,本文主要分析举证期设置、举证期对证据效力的影响。
一、为何要设置举证期。
1、设置举证期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民事诉讼因为举证期的存在,使民事诉讼周期得到有效的缩短,防止诉讼庭审的无限延长,促使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证据,有效避免司法人力和物力浪费。
(2)因举证期的存在,可以让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时提交全部证据,避免引起二审、再审,浪费司法资源。
(3)一次性举证,让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都有一个基本的预判,有利于提升调解率。
2、设置举证期有利于司法公正。
(1)设置对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举证期,为双方创造平等诉讼的机会,在程序上达到公正。
(2)让双方的证据不再成为秘密武器,进而形成比较稳定的证据体系,避免因证据突袭而给另一方造成虚假陈述风险。
二、举证期是如何规定的。
1、应当区分于答辩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该规定是描述答辩期而非举证期,答辩期十五日,不提交答辩状而当庭答辩也是允许的。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都对举证期限做出了规定,更为具体的是后者。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法院指定的举证期第一审程序最低15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也有相近的规定。
3、举证期的具体操作。
(1)协商举证期——指定举证期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问询能否协商确定举证期,如果任意一方拒绝,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的后果。
(2)举证具体期限设置。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举证难度,向原被告双方设置同样的举证期,个别案件中,原被告、第三人举证难度有明显差别的,可以差别设置举证期。
(3)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这项工作,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但笔者认为,做了,可以更好、更高效。
比如简单的普通侵权案件,法院在设置举证期前可以提示双方当事人举证方向,分配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被告存在过错、被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证明。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系第三人造成等事实举证证明。
比如特殊侵权案件中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如果伤者不满八周岁,人民法院应当在设置举证期之前,将证明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教育机构,这样,能让当事人充分举证且方向正确。
(4)庭前证据交换很有必要。
举证期设置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要让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庭审前对另一方的证据充分的掌握,提升庭审效率,而庭前证据交换完全可以实现这一点。更重要的是,证据交换时可以了解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这要比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复制另一方当事人零零散散、没有写明证明目的的证据要更高效。
4、逾期举证的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训诫、罚款、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都是预期提供证据可能的后果。
(2)对证据的后果。
虽然上述规定写明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也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实践中,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一般还是需要采纳的,但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不论如何都应当采纳,所以不是所有超过举证期的证据法院都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