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个人转让股权稽查案例的分析思考 2024-06-16 13:45:55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稽查案例,深感实务工作远比书本复杂得多。2011年3月10日,公司甲和自然人张三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甲收购张三持有的A公司股权,张三原投资金额为400万元。转让金额2100万元。2011年4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1年4月14日,甲向张三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共计900万元。事实上,本案张三是代持股,真正的股东是李四。张三把款项给了李四。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的效力、金额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故余款一直未付。2018年5月,经过法院判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代持股有效。甲应当再向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020年税务机关查到了此处股权转让未缴税,该如何处理?我认为需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向谁追税?张三还是李四?向形式上的股东还是名义上的股东?关于代持股的问题,规定并不是太多,目前主要有这些规定 “股权代持”涉税政策汇总我的理解,如果没有法院判决,向张三追缴税款合适。有了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李四追缴税款。总之,确定纳税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仅仅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协议,不应该改变法律形式上的纳税人。实际处理中,税务机关向李四追缴税款。第二个问题:该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备注:第三条(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本案例中的时间节点如下: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的时间是2011年3月10日;不过股权协议是和张三签订的,不是和李四签订的,以这个时间似乎不太合适。股权变更时间是2011年4月7日;这个符合第五项规定受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款的时间是2011年4月14日。这个符合第一项规定。法院判决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是2018年5月。这个符合第四项规定。本案存在若干个时间都符合67号公告中规定的纳税申报情形,按理说应该是以孰早原则确定。但因为有代持股确认问题,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两个时间差异很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会带来一个问题,在不定性为偷税的情形下,该笔税款是否应该追征。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1年,2020年查办就超过追征期了。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2020年查办就没有超过追征期。实际查办该案的税务机关,是以2018年,法院判决生效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对该笔税款进行了追征。第三个问题:李四应缴什么税?股权转让行为应缴印花税=2100万×0.5‰=1.05万元。该笔税款应在2011年4月缴纳,已超过追征期了,应该不予追征。李四应缴的个人所得税=(2100-400)×20%=340万元。第四个问题: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下列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只有“取得所得”才要缴纳。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通过上述规定,所以可以判断出是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 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因为有专门的2014年67号公告,按照67号公告的要求,就不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定纳税义务,而是根据所列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只要满足条件就认定取得了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个人认为,67号公告关于纳税申报情形规定不合适,一是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不符,二是股权转让的个税款通常都比较大,未实际收到款项就要求个人缴税,从纳税能力上讲有些强人所难,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但在67号公告未修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只能按这个政策执行了。END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指引(试行)》 赞 (0) 相关推荐 原创观点 | 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股权税务院: 用精湛的技术打造高品质的服务 作者:小税官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介绍 小税官,任职于私募基金投资部,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顺带也研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务问题.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 ... 「原创」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财税〔2015〕41号文的思考 内容提要 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存在担保债权情形下,财税[2015]41号文中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具体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2015年财 ...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作者:任雪丽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 ·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 近日以来,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税务局进一步加强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 ... 案例:夫(妻)一方0元转让股权给“第三者”,另一方要得回吗? 沈象筠 法务之家 前天 作者 | 沈象筠 来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ID:gzzyfb)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出于对第 ... 【问题精选】“境外公司转让股权”一对一咨询案例(20200117) ABa 提问 境外公司转让给中国境内一家公司其在境外拥有的另一家境外公司的股权,这项交易是否会涉及到中国大陆的税务事项,是否会给这家境内公司带来涉税影响? 陈耿升 回答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通过您讲述 ... 原创|股东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被稽查,如何应对? 个人进行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由股权收购方在支付收购款时扣缴,下面通过案例介绍一下大体的步骤,具体程序应交由专业的会计人员协助处理,也可以电话与我联系,协助处理.(虽然会计是公司而非股东的会计,但在现实 ... 股东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被稽查,如何应对?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十余年投融资实战经验,专注于研究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提供融资辅导.贷款咨询,累计辅导数百家企业:制作贷款报表.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构建流水和发票等全套融资资料: ... 人民法院报案例: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编者按:民法典刚刚施行,我们整理了最全的"民法典资料大全"一套,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词"民法典"即可免费提取.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合法节税6妙计及其案例剖析 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时间地点课题9月10-11日呼和浩特建筑安装行业.建筑劳务规避财税法风险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合同控税+股权策略及无成本票的化解之策9月16-17日成都9月 ... 案例|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投资者,通知了其它股东,但是仍被认定为转让的条件未成就,这是为何? 案例|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投资者,通知了其它股东,但是仍被认定为转让的条件未成就,这是为何?[(2020)最高法民终1224号] 梦兰集团公司持有的梦兰星河公司股份转让给千兴投资公司并签订<股权 ... 好案例!先以房产增资,再转让股权 关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今天在姜老师公众号陇上税语看到这个业务,感觉不错,重新整理如下: 近日,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广东百合医 ... 案例|转让股权,就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转让股权,就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签订借款合同,受让方作为债务方,目标公司作为担保方,转让方作为债权方,股转关系变更成借款关系有效吗?(2021)最高法民申1843号 张某和山东光耀玻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