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的证据功能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转账支票是无因、有价证券,具有票据功能:如信用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在民事诉讼中,转账支票是重要的证据,视具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而区分为书证、物证等证据种类。本文,孙潭律师通过案例给你提示转账支票的证据功能。
一、案情简要
两家公司进行货物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实践中形成按月滚动支付的交易习惯。合作半年后,买方资金困难,以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给供货公司。供货公司在连续收到5张转账支票后感受到承重的垫资压力,但因买方告知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而未去银行承兑支票。经过多次协商,买方仍未付款且拒绝与供货公司进行对账。
二、法律分析
鉴于供货公司无法提供书面买卖合同、有效的送货单证、有效的对账凭证等证据,该案只可基于5张转账支票提起两类诉讼:
第一类诉讼,从票据法规定入手,每一张转账支票独立形成一个诉讼,分5个案件提起票据利益返还案件,仅能要求支付票面记载金额;
第二类诉讼,以5张转账支票作为证据,结合有瑕疵的送货单证、对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对方所拖欠的货款金额并要求对方承担资金占用损失(酌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从可获取的合法权益额度,在法庭审理中可能固定事实的机会角度来说,第二类诉讼较优。
斟酌利弊后,供货公司选定了第二类诉讼方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该案第一次开庭,买方律师以供货公司没有交货,支票用于预付款等不符真实情况的事由进行抗辩。我方以未签订合同情形下转账支票真实合法且用途载明“付货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转账支票具有确认货款金额的结算功能,具有书证效力且结合其他对账凭证等证据足证买方拖欠货款的金额,对方以预付款为由在供货公司未供货情况下5次开金额不等转账支票的理由违背正常交易逻辑、违反生活常识进行辩论。
该案二次开庭,买方律师以转账支票纠纷应属票据纠纷为由认为本案案由错误,供货公司应另行分案提起票据诉讼(即上文法律分析中第一类诉讼)。我方以转账支票具备证据能力,结合证据三性及其他证据佐证,可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经两次开庭,调解无果,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买方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向供货公司支付5张支票所载金额之和的货款,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给供货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四、律师建议
1、商业贸易中,当事人应重视书面合同的作用,合同不仅是权利义务的载体,重要的证据,也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就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2、合同履行中,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重视送货单证、对账单等证据的有效性,以此作为确定交易标的数量、应付应收货款金额的依据。
3、虽然,每个人看到的法律文本是一致的,但律师等专业人士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文书、凭证等材料有不同于你的专业认知。术业有专攻,碰到纠纷请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