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用人单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福建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卢姗姗律师担任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福建xx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院采纳:

一、被申请人没有解除亦没有变相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申请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需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前提,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申请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的仲裁请求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申请人自2012年11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副总经理,至今工作尚不足半年。考察申请人入职后的工作表现,考虑到其可能不适宜继续在xm办事处工作,因fz办事处需一名副总经理,综合考虑公司管理与工作需要,2013年3月17日由行政经理就拟调任赴fz办事处担任副总经理一事与申请人商谈,于3月18日发出通知将此意见正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会对此事进行考虑。申请人收到调任通知后即离岗,未到公司报到亦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系申请人自动离职。

二、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而非6000元,其申请被申请人支付未结清的工资4605元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可知,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为11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而非申请人主张的6000元。

三、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录像资料,被申请人认为该份资料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录制的,其取得的方式不合法,该份资料不符合法律上的证据要件,不产生证据效力亦不能用以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情况。且该录像资料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公司没有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全案系申请人自动离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解除或变相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只是依据申请人入职数月的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战略需要,考虑到申请人不适宜继续留在xm工作,拟调任其赴fz工作,工种待遇等均没有变化。系申请人收到调任通知后即离岗,未到公司报到亦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希望仲裁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仲裁员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xm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卢姗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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