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

国家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 厨余垃圾一般产生于厨房、餐厅、饭店及食品加工企业,主要指日常生活中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

  2. 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有资质收集处理残余垃圾的企业单位。

  3. 国家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出售、私自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 国家规定厨余垃圾必须是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无资质的单位不得私自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否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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