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多数是不能决定加装电梯的——关于老楼加装电梯的多数论
2/3多数就能决定加装电梯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网上有些人说2/3的业主就能决定加装电梯,很多人信以为真,其实这是错误的!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表决后按照2/3多数票决定假装电梯,那么这个决定是不符合法律的非法决议,受损业主完全可以拒绝!
按照以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已经正式废除了物权法,该法第七十六跳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废除!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该条的第七小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所以再也不要被某些一知半解的自媒体骗了!
另外加装电梯应该是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属于业主公决事项之内,因此加装电梯事项能否按照人多人少进行公决,还是个疑问。
其实,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但是这一切都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之内,任何情况都不能剥夺底层业主的合法权利。相信业主们能够邻里友好和睦。
附录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