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判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我方辩护二审改判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
潘某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潘某在二审期间,我方提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和定性不表异议,同时申请法院书面审理,请求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和新的司法解释从轻判处。对一审判决关于滥用职权罪量刑不持异议;对受贿罪,因刑法的修改,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对于贪污罪,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在三年以下量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既不应加重一审个罪的处罚,也不应改变一审数罪并罚的处罚;对上诉人按照实际关押的时间改判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最后在我方的强力辩护下,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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