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和项目信息公告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公司所涉及的资产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房产土地、在建工程、债权债务、或有债务、长期股权投资等)及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等事宜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标的公司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提出任何主张。2、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与转让方联系,了解此项目及标的公司在实收资本、业务、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等)等相关事项,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由转让方出具的《洽谈确认函》。(联系人:谷兴;电话:18526707511)4、本项目若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竞价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返还。 5、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合格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合格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合格意向受让方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或以自身行为表明终止本次投资的;(2)符合网络竞价条件,各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参与网络竞价的,或参与网络竞价但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7、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 8、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9、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转让标的后,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资产瑕疵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不得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10、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不得以评估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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