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异同点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但在实践中,以放火的手段毁坏财物的表现形式有时和放火罪很相似,在法律适用时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论。放火罪的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属于重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也可以采取放火焚烧的方法,毁损他人财物。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判断一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主观方面: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希望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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