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离世,遗产该给照顾他的人还是没爱的妻子?
万般皆过客,何处觅知音?很多追求幸福的人,都在感情道路中感到迷茫。爱而不得时,我们内心总有一份遗憾。为了把握幸福,有人盲目寻爱;为了享受浪漫,有的人轻易抉择。而在经营感情的过程中,除了珍惜对方的感情之外,我们还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给自己爱的人和爱自己的人一份堂堂正正的权益。
案例回顾
广东一男子刘某与妻子陈某共育有五个孩子,但两人的夫妻关系并不和谐,甚至已经分居。
2001年,刘某为了照顾孩子,请了杨某来家中做保姆,谁料,二人日久生情。2015年及2016年,刘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2017年6月17日,在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刘某因突发脑梗死亡。
刘某去世后,妻子陈某将此消息登报公告,并于两个月后对刘某遗留的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继承公证。此后,保姆杨某拿出了两份刘某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刘某300平米、价值900万元的房产以及公司的股份。两份遗嘱中,刘某于2016年订立的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房子与公司所持股份赠予杨某。在另一份2017年的打印遗嘱中,刘某表示,早在1981年左右的时候,妻子有过一段婚外恋,并且妻子长期沉迷于麻将,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生活多年。自2001年开始,一直是杨某在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两人感情逐渐浓厚,已共同生活了十七年。在此份遗嘱中,刘某再次表示,将自己的一切财物以及在某公司中享有的股权份额赠送给杨某。
妻子陈某在知道了丈夫已经订立遗嘱后认为,刘某与杨某长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涉嫌重婚犯罪。杨某还冒充刘某妻子办理死亡证明,违背公序良俗。陈某坚称,两份遗嘱均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所立两份遗嘱是否有效。这两份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剥夺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中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的妻子及其子女多年来很少来往,更对其显失照顾,刘某近17年来的饮食起居以及患病期间的护理、丧葬后事均由杨某承担,这也是刘某愿意将个人财产赠与其的原因。但是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尚在,其所订立的遗嘱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刘某的情况后认定,刘某遗嘱部分合法有效,三栋房屋中的一套归属杨某,另外两套归属陈某。
而对于遗嘱中的股权,因为按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由有当地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继承,没有转让或继承的收归集体所有。于是,一审中,杨某请求撤回其继承股份的诉求,法院准许。
对于一审的判决,杨某、陈某二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刘某的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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