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大法官对话实录(五) 谈破产案件审理和管理人制度

编者按

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莅临第二十二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为到会嘉宾和线上观看论坛的近2万人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了题目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对裁判理念和裁判规则的影响”的主旨演讲。借此机会,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吴晨与杜万华大法官以访谈的方式进行了一次对话。在对话中,大法官畅谈了人生感悟、对民商法热点问题的看法以及对律师行业的期待。我们在此将与大法官对话的实录陆续刊出,以飨未能参与直播活动的法律界同仁。

以下“吴”为吴晨副主任,“杜”为杜万华大法官。

杜万华大法官对话实录(五)

谈破产案件审理和管理人制度

吴:破产审判制度是杜专委主持和领导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您退休后花了很多精力研究破产工作,近期做了一些关于破产问题的演讲,也了解到明年您将花更多时间在破产审判研究上。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很重要,您当年指出破产管理人名册从2007年之后就没变过,不符合时代发展。目前各地方已经开始普遍调整了管理人名册,有些地方已经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其中律师事务所在其中承担了主要工作。请问您对破产审判制度的看法和对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什么建议和要求?

杜:破产二字在传统观念中并不好听,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不愿意接受破产。实际上,破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制度。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很重要,每年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很多,达到1亿多个,体量很大。但是企业死亡的方式,现在仅有自动终止经营和破产。破产在目前来讲,是企业重生的重要途径。很多危困企业需要救助,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企业是通过破产拯救的方式存活下来的。

我国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主要由会计师和律师来承担相应职责。2007年以来,破产案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下不升反降,破产审判工作处于低位徘徊状态,后来国家要求清理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点关注破产审判工作。过去,很多律师不熟悉破产的程序,当时是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被摇号选中的律所不一定做过破产业务,导致破产管理效率低下,所以我们认为要尽快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业务素质水平。2018年改革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摇号模式改为排级模式,根据律所管理破产案件的水平划分等级,这样相对合理,由有经验的律所处理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

未来,我希望律师提高专业化水平,首先是要对破产程序熟练掌握;其次更重要的是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能结合整体情况作出商业判断,而不仅仅做法律判断。如果律师在商业角度没有准确的判断,必将做不好法律判断。这就要求律师准确判断这个破产企业是否有救活的可能性。此外,律所要积累管理类的资源、技术类的资源等等,当企业一经被判断为快要破产的企业,律师第一时间就能带着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努力挽救这些危困企业。这将对破产审判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另一点,推进破产管理工作,也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的推动。自我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以来,都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总是解决一批又来一批,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因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企业,你怎么逼他也是逼不出钱的。所以我一直主张法院要注重“立、审、执、破”四个环节,通过破产制度,减少无效的执行工作。以后的执行工作就只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企业,而那些真的无法履行的企业就进入破产程序,而不去执行它了。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要“办好医院”,做好危困企业的救助,二是要“办好丧事”,对死亡的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尤其是前者最为重要。现在中国经济在低谷,下一次经济腾飞主要是看经济主体新旧交替,刺激新的经济活力,破产工作做好了,对于中国经济将有很大的助力。

END

【第二十二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6日回放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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