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法硕题带给我们的思考
2020年法硕考试结束,有一各“离奇”案题尤为引人注目。
考生根据回忆描述题目:
甲驾驶一辆拖拉机,中途乙要求搭车,甲同意,并告知车上有棺材。途中下雨,乙进入棺材躲雨,后遇丙要搭车,甲同意。雨停,乙推开棺材透气,丙被吓到,大叫“有鬼”于是跳车,摔成骨折。问丙摔断腿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一经发出,这个题就在网上红了起来,网友吐槽这道题的情节设置过于离奇!
这案情也太曲折了,现实生活中怎么可能有这种巧合?
还真巧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是严肃的,法硕考题岂能脑洞大开?题干中介绍的案情来源于2006年河北阳原县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
— 01 —
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厢里还坐了7位农民。
车走到半路,突然下起了倾盆大雨。坐车厢里的7位农民为了不被淋,唰唰唰全都挤到了驾驶室。
这时,路边一小伙拦车要求搭乘。捎一段没问题,谁还没有个需要帮衬的时候呢。司机杨奔答应了,但驾驶室挤不下了,只能去车厢,也告诉了小伙上面的那口棺材是空的。
雨越下越大,坐车厢里的小伙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又路遇一位大姐拦车。司机杨奔见这位大姐都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坐车厢里。
拖拉机又行驶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的小伙将棺材盖推开,把头探了出来,想瞧瞧外面的雨有没有停。
大姐哪能料到棺材里会突然探出颗人头来,以为是活见鬼了,惊骇之下大喊“有鬼”后跳车。
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02 —
出了人命,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了,大姐的家人不乐意了。于是把拖拉机司机和从棺材里探出头的小伙同时告上法庭。
司机大哥冤枉呀,我看大姐在路上都被淋坏了拦车想要搭,好心好意让大姐上车,根本不知道小伙钻到了棺材里边,凭什么告我呀?
小伙也冤枉呀,我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我也不知道拖车上又载了其他人,大姐的死与我无关呀。
好像他们说的都没有错、都有道理,那么怎么判呢?
确实是大姐人没了,大姐家人要个说法——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谁该出钱。
— 03 —
法官大大可不是吃素的,这能难倒我?“咣~”一声法槌落下,来仔细听好自己的责任,别着急,大家都有份:
首先是司机,理由是“驾驶室超员,且车厢上人货混载”,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是大姐,明明看到驾驶室挤满了人,车厢里还放着一口棺材,却依然拦车搭乘,这叫人货混载,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是小伙,你也是看到车上放有棺材了还硬要坐,也是人货混载,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再者,念你钻进棺材时也确实不知又上了人,虽无过错,但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最后经计算,大姐的家人应得到的赔偿共计67645元,司机杨奔掏70%,大姐自己承担20%,小伙子自愿承担10%。
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 04 —
如果就这道题的“离奇”之处,这样解释一下证明有出处就完了。然而,就是这个证明使得这起时隔13年的案子又引起了一波讨论,关于法治社会的判决和人情道德的关系。为什么是13年后的今天又讨论呢?当时没有微信公众号呀。
朋友叶雨给了我一些案件讨论的链接,对案件的判罚也提出了对应的疑问和看法。
我的三点疑惑:
顺路带人是不是善意的行为?
看到这个案例,你还会不会去带人?
如果这司机不讲实际,严格按照规定不带人,那这小伙和大姐就只能淋雨,如果有人身体弱,淋病了,会不会有人指责司机没有同情心呢?
说白了,我最不能接受的是:判罚的时候只关注了司机的超载,却没有看到他的善意。
这个判罚让我感觉法院只是想找人担责而已。因为有人死了,所以必须要有人担责,死人是不能担责的。所以只能找你们,情理上、动机层面的东西暂且不说,就按看得见的超载定责任。
我觉得我受到的教育是: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在这个案件中我没有看到。
就像我们之前谈的,人性是趋利避害的。如果法院都是这种判罚,那么不好意思,我们只能舍弃掉仅剩不多的善良,这样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这真的不是我所理解的法治。
法律的目的我觉得有两个:1.制止邪恶;2.导人向善。两个目的需同时满足,才能称为是一个好的审判。
中国人一直以来讲的是情理而非法理,这并不是谁优谁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文化传承注定的。有法我们当然依,但中国人固有的良善之心、正义之行谁来维护呢?法律永远规定不了所有!规定之外的东西谁来维护?不就是靠我们千百年传承下来的留在心里的善良与道德么?
想想那些法律定不了的场景——你在路上被人抢了包,是不是希望有人帮你拦下犯人?你老了摔倒了,是不是需要别人扶一把……
这些法律都规定不了,但对路人说,我只要没动手,我就没有责任,动手了就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那我为什么要动手?
— 05 —
就这件事我有两方面点看法:
其一,关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这个没有任何问题,不管是朋友还是我都完全赞同和拥护。前提是“有法可依”,就上述事件,法官大大能找到的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就是《交通管理规定》,一个“人货混载”判了案子,而且还谁都别落下,都有责任。至于所谓的人情、善意,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也不能随着我的个人喜好来判决吧,那不就成了“人治”了么。
如果单从这个维度思考,这个判决也没啥可说的。而争议恰恰就在这里,如果照这样判决,忽视也就抑制了人性的善,那么这个社会将逐步趋向冷漠。大家照本宣科看条例,靠着死规则生活就是,人情善恶的就不要再提及罢了。可是,这是我们所要的“法治社会”么?这样适合我们的民族文化么?
这个困惑涉及的问题在于:法律条文不健全。如果有条文对应的规定了类似情境下,当事人动机(通过一定评测机制)出于善意,那么责任判定时怎样归责就有了依据。而当前没有这样的法律可依时,只能拿现有的条文去套事件而判定责任。对此问题,需要法务工作者不断地健全法律体系——面要广、程度要深/细——给依法治国把所“依”的“法”立起来是为当务之急。
但是也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世界上的事是无限的,法律规定却是有限的,想要以有限的规定框定无限的事件显然不可能。更何况只要是成文的规定,就有问题——既定了的就一定有空子可钻(但这是小概率),而未被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一种默认的允许。这是法律的两难,而社会道德可以做一些柔性的弥补。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一套维护社会稳定的底层规则,所有触犯这个规则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而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公允的社会规范,是一种柔性的规则,起正向引导作用。所以在强制性的法律惩罚这套规则完善过程中,让柔性的道德引导去弥补那些还未涉及到的事物。一刚一柔,两者结合可更好的服务社会。
其二,关于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依据既成的法律条文,这个无可争议,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法律(现有的条文),那么给机器人植入现有法律条文,让其对照着比对判断岂不更高效,法官一职就可以被机器人替代了。很显然,这个假设不成立,法官的作用就是依据每起案件的特殊性站在法理层面解释法律及做裁决的。
初等的法官断案,对着法律条文套事件,只要能套进去,能把相关的责任划分出来,并有一套法律说辞让各方当事人觉得“有道理”能接受,这个案子就算结了。这起案件引起大众讨论的原因即此,简单套条文的后果是法官轻松,却使得大众藏起了善心。
中级的法官断案,首先以事件事实为基础,对事件中表现出的具体行为,依据对应的法律做解释和判决。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对该行为做定罪推论或者无罪推论。依此进行的判决,既有责任认定,又能符合一定的文化诉求。
高级的法官断案,懂得法律仅仅是方式,本质的目的是以条文制度的形式规避人性之恶,引导人心向善,给社会以(相对的)公平。事件中的恶,我严惩不贷;事件中的善,我褒奖有度。能够意识到每一次审判都是一场教化大众的样板,明确的告诉大众:我们的社会杜绝怎样的行为,又支持和赞赏怎样的行为。
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官是里面关键一环。法律条文是死的、冷冰冰的,这样也是必须的,否则大众无所适从。但是一起案件审理中要依据哪一条法律,或者要如何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是由法官决定的,法官的价值选择就决定了整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
这里也不能回避一个事实:法官是人。是人就离不开人性,人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为判决时引导大众向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被收买、被威胁利用的风险。而这个风险现,西方国家通过设置大法官终生制来降低,配合薪酬、荣誉给够,任期一辈子。至于“怎么保证他们成了大法官之后依旧能如此效忠于法律的公正呢?”当前是交给上帝监督的。
法治社会的逐渐成熟,对法官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司法职能制度优化也是一个挑战。
— 06 —
只是这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而且和人性直接关联起来的规则又是很难处理的事情。
而朋友强调到:
我们都知道这就是难点,但难办不是不能办。
规定不到大家就会利用,这是人性。但规定到了,该利用的还是一样利用。规定不了的,我希望能够靠人的道德补充好。
我们从小学的思想品德,难道只是让人接受不公的么?
人性复杂,不可能每个人都心存正义,但我们能让心存正义的人多一些,也是一善行。
我赞同。
思考之后的观点,更容易影响行为。起码我们自己先这样思考起来,之后能多影响一个人就是多一份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