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服的配备及检查(检测)

第一节  公约基本要求
1.1如无特别说明,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货船。
1.1.1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货船应每人配备一件符合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2.3要求的救生服。
1.1.2200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货船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该修正案的救生服配备要求。
1.1.3对一直航行于温暖气候区域的除散货船(经修正的SOLAS公
约IX章1条定义的)以外的船舶不必满足此要求。
1.1.4此外,在远离救生服通常存放的处所的值班室或工作站,还应增配与在该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数量相当的救生服。
1.1.5上述这些个人救生服配备后,可以替代SOLAS公约III章第7.3条对于救助艇所需要配备的救生服。
1.1.6救生服应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予以明显标示。参见A.760(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合》。
第二节 各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救生服配备及相关规定
2.1马耳他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1.1以下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
2.1.1.1于南纬300和北纬300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
2.1.1.2北纬 350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2.1.1.3除上述海域以外的非洲沿岸20海里以内的海域。
2.1.2除船上每人配备一件救生服外,还需要满足:
2.1.2.1在驾驶室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1.2.2在机舱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1.2.3如果工作站(除值班室外)与救生服的存放位置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该工作站至少增配2套同类型的救生服。
2.1.3救生服可以存放在紧邻救生艇处易于辨认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2.1.4按照SOLAS公约III章20.7条要求的救生服的船上月度检查应考虑海安会批准的指南(在MSC/Circ1047通函中), 可在国际海事组织网站上下载 www.imo.org/circular/MSC circular。
2.1.5救生服的定期检测应根据海安会按 MSC/Circ.1114 通函(该通函下载方法同上条)批准的指南进行。定期检测的间隔不能超过3 年,并由生产厂商和认可组织认可的岸上服务机构进行。
2.1.6不管配备了什么类型的救生服,SOLAS公约III章7.2条要求的救生衣仍需保留在船上。
2.2新加坡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2.1规定南、北纬 300 以内的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符合免除条件的船舶不必配备救生服。
2.3塞浦路斯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3.1以下海域作为实施免除条款的温暖气候区域范围:
2.3.1.1于南纬300和北纬300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
2.3.1.2北纬350以南的地中海海域;
2.3.1.3除上述海域以外的非洲沿岸20海里以内的海域。
2.3.2工作站指船员除了值班以外履行日常职责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工作站指距救生服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工作站。
2.3.3值班室指船员履行正常值班职责的任何处所。远距离值班室指距救生服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50m的值班处所。
2.3.4按照经修正的SOLAS公约III章20.7条要求的救生服的月度检查应根据海安会于2002年5月28日批准的指南(MSC/Circ1047)进行。
2.3.5救生服的定期检测应根据海安会于2004年5月25日批准的指南(MSC/Circ.1114)进行。定期检测的间隔不能超过3年,超过3年的救生服必须在下次安全设备检验时进行检测。
2.3.6救生服的岸上检测机构应符合本主管机关通函Cir.No. 12/2001 的标准(该通函可在www.shipping.gov.cy上下载)。
2.3.7即使救生服可以归类为救生衣,船上仍需配备经修正的 SOLAS公约第III章7.2条要求数量的救生衣。
2.3.8通函CirNo.25/2005(见附件)必须存放在悬挂塞浦路斯旗的船上。
2.4巴拿马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4.1如果载有儿童,也应当提供适合的救生服。
2.4.2符合本条要求的任何船舶还需要增配一定数量的救生服,以便在远离船员救生服存放处的场所的工作人员使用。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台、机舱,以及根据船舶类型可视为永久性工作处所的任何场所。在上述场所,船舶必须配备2套救生服以供紧急情况下在该场所工作的人员使用。
2.4.3救生服应由船长分发,建议将之和救生衣一起存放在船员舱室。
2.4.4南、北纬320之间的区域为温暖气候区域。
2.4.5即使救生服可以归类为救生衣,船舶仍需配备SOLAS公约第 III章7.2条要求数量的救生衣。
2.4.6救生服的月度检查和定期检测应根据IMO批准的指南进行。
2.5利比里亚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5.1南、北纬 320之间的区域为温暖气候区域。
2.5.2船舶还需增配一定数量的救生服,以便人员在远离他们的救生服存放处所工作时能够就近得到。该增配应参照SOLAS公约第III/7.2.2条的增配救生衣和SOLAS公约第III/31.1.4条的船首或船尾增配救生筏的要求进行。
2.5.3当船首或船尾有一额外的救生筏时,除船上每人配备一套救生服外,还需在该救生筏附近增配一套适当尺寸的救生服以便船员在远离舱室的甲板上工作时能够得到。
2.5.4如果船级社认为属于值班室或工作站性质的场所,且该场所远离救生服的存放处所以至于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船员难以获取所分配的救生服,则仍需增配一定数量的救生服。
2.5.5救生服的检测和维修:
2.5.5.1选择一定数量的船员,任命并训练他们来负责救生服的月度目视检查;
2.5.5.2救生服应该送到岸上,依照指南 MSC./ Cir.1114的规定,并按如下要求进行密封性能检测:
2.5.5.2.1不到10年的救生服每3年进行一次检测;
2.5.5.2.2年满10年的救生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任何维修应在认可的机构进行。
2.5.6救生服由船长布置存放,建议与救生衣一起存放在船员居住舱室。
2.6香港旗船的救生服配备有关要求:
2.6.1船上每人要配备一件符合LSA Code2.3条要求的救生服(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中“提供救生设备的总人数”一样多)。
2.6.2对于远离救生服通常存放处所的值班室(驾驶台和机舱集控室)和工作站,任何时候都需要增配与该处所值班或工作的通常人数相当的救生服。
至少在驾驶台和机舱集控室各配备2套救生服。但香港主管当局将要求在驾驶台和机舱集控室配备与该处所救生衣一样数量的救生服。
2.6.3如果船舶有其他的值班室或工作站(如化学品船的货物控制室或雾天了望值班的首楼),且已配备救生衣,香港主管当局要求在该处所配备与救生衣同样数量的救生服。
2.6.4对于一直航行于南、北纬20°两平行线之间的海域的船舶,可以不配备救生服。
2.6.5救生服应存放在便于到达的处所,且它们的位置应给予清楚地标识。
2.7 希腊旗船救生服配备要求:
2.7.1所有救生服应在救生艇和救生艇或在其附近储存。如果船员舱室位置靠近登乘站,救生服可以存放在每个船员室或者船员舱室的储藏柜内。
2.7.2在以下工作站/值班室的入口附近应至少增配2套救生服:
2.7.2.1远距离工作站。指离救生服存放处所水平距离超过100米的工作站。
2.7.2.2远距离值班室。指离救生衣存放处所水平距离超过50的值班处所(机舱/驾驶室)。
2.7.3如有工作站/值班室的人员离开该处所去救生服存放处穿上救生服的时间超过10分钟(SLOASIII/31.1.5条),则不管该处所是否为远距离处所,至少应增配2套救生服在该工作站/值班室。
2.7.4如在船首、尾配备了救生筏,则应在此增配2套救生服。
2.7.5温暖气候区域为:
2.7.5.1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间的地中海和/或者加勒比海。
2.7.5.2波斯湾、红海、南北纬 200之间的海域。
2.7.6船上应保留原有的救生衣,不论救生服是否可替代救生衣。
2.8船旗国没有救生服配备的明确规定,船舶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如下:
2.8.1所有国际航行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员(系指船舶安全设备证书所限定的船上人员)配备一件符合LSA规则2.3要求的救生
服。
2.8.2对于除SOLASIX/1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货船,如果拟航行温暖气候区域且希望不必为每个船员配备救生服时,必须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2.8.3如果船舶具有下列值班或工作处所,则尚应在这些处所额外配备至少2件同类型不小于中号的救生服:
2.8.3.1距离按 1 配备的救生服正常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100 米的工作站;
2.8.3.2驾驶台、机舱以及距离按1配备的救生服正常存放处所的水平距离超过50米值班室。
2.8.4救生服可以集中存放在明确标识、易于到达的位置。也可以分发给每个船员。
2.8.5按2.8.3增配的救生服不影响原来船上配备的救生衣的件数。
2.8.6在根据SOLAS公约III章31.1.4要求而在船首或船尾配备的附加救生筏的存放处所,应额外配备至少2件同类型、不小于中号的救生服。
2.8.7救生服的定期检查和检测
救生服的月度检查应按 MSC/Circ1047《船员每月检查船上救生服和抗暴服指南》进行。
救生服应按照 MSC/Circ.1114的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和检测,此试验和检测应由主管机关或本社认可的岸基专业公司进行。
2.8.8应注意抗暴露服(Anti-exposuresuit)仅适用于救助艇的配备,而不能替代作为救生服的配备。
第三节 检验要求
3.1在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第一次进行货船的安全设备检验时的要求(包括初次、年度、定期、换证和临时检验),对于7月1日前开始检验而于7月1日或以后完成的检验,也同样适用此要求:
3.1.1应核查船舶配备的救生服的情况是否满足公约和船旗国的要求,同时检查救生服的检测证书是否有效(新出厂的救生服应在生产日期之后三年内进行检测),应核查救生服的布置是否满足要求,同时要求船员进行弃船演习,检查船员是否已掌握救生服的使用方法,特别是应注意必须与救生衣联合使用的救生服的使用方法船员是否已掌握。
3.2安全设备检验的要求:
3.2.1进行年度、定期或换证检验时,应核查救生服的配备和布置情况,同时检查所有救生服的状况及检测证书,救生服应每隔三年进行压力试验和检测,对于超过十年的救生服,验船师可根据救生服的状况要求缩短压力试验的周期,并应在检验信息中给出备忘项目。
3.2.2救生服的任何修理均应由认可的岸基公司按照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进行,修理之后,均须按照MSC/Circ.1114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压力试验,并应重新签发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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